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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欠稅執行標的不限於現金,尚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執行標的不限於欠稅人之現金,依法只要欠稅人之名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都可以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如納稅義務人經濟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主動向案件管轄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如您對欠稅案件之執行有須瞭解事項,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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