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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大廈管理員代收稅捐文書,有送達效力!

 本局表示,A君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滯納期滿未繳,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後以該機關遞送之稅捐文書,由其大廈管理員蓋章簽收而非本人簽收為由,主張送達不合法。
本局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受全體住戶之委託,設有管理委員會,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代收郵件等工作,依前揭規定即屬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故自大廈管理員收受稅捐文書之日起,即對納稅義務人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該大廈管理員以何種方式將稅捐文書交付予納稅義務人,應屬其內部作為,對於送達效力,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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