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規定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鼓勵我國個人或公司將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於無須自行使用時,讓與或授權他人使用,提升產業競爭力,其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應於讓與或授權其智慧財產權次日起至當年度結算申報開始前2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智慧財產權認定函,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據相關資料並依規定申報書格式填報。
該所提醒,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規定,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