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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依相關稅法加計之利息得認列利息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財政部106年1月3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下列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一、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

二、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

四、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

五、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
 

     該分局說明,稅法有關加計利息之規定,應屬營利事業負擔之成本費用,得以費用列支。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於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可適

用新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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