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營業人領取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額後,應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之當期(月)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避免稽徵機關勾稽營業人申報營 業稅進項稅額扣減資料發生異常,自102年5月20日起,財政部關務署 送財政資訊中心資料,將以支票領取日期取代建檔日期,該支票領取日期 即為退稅日期。
該所說明,依財政部9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規定,營 業人於領取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額後,應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 申報單」於發生退稅之當期(月)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原繳納之營業稅額未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該所提醒,營業人於領取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額後,應以支票領取日期為 發生退稅期(月)別,並依上開規定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未申報該退稅資料, 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