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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

 

 

【稅務法規】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

 

如需補報或更改原申報內容時,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之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仍可辦理更正。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或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申報期間(10251日至531日)辦理更正申報:


()使用簡式、一般結算申報書之人工申報案件:


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並於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二維條碼申報案件:


重新更正原申報檔案並列印正確之結算申報書,於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網路申報案件:


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將正確的申報資料重新上傳,覆蓋原申報資料。


二、申報期限截止後,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


只能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該局指出,如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自財政部網站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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