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計課徵,房屋買賣移轉申報立契日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在16日以後立契者,則於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王先生在101年7月5日購買房屋一棟,而於102年3月8日將房屋移轉給陳小姐,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稅捐稽徵機關在受理申報案件時,就會即予核算王先生自101年7月至102年2月共8個月應負擔的房屋稅;至於陳小姐則應負擔102年3月至6月共4個月的房屋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