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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未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新制房地合一未申報常見情形如下,請民眾特別注意。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該筆交易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五、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六、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規定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七、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八、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該分局再次呼籲,民眾如有交易上述情形之不動產,請記得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已逾申報期限,在稽徵機關調查前補辦申報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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