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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納稅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享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納稅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享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性尊嚴。

納保法第4條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之規定,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費用標準係由財政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1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並每2年定期檢討,依財政部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6.6萬元。

該分局舉例,林君夫妻一家6口(均未滿70歲)雙薪家庭並採標準扣除額,106年度林君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9.6萬元(16.6萬元x6人)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106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8.8萬元x6人)、標準特別扣除額(18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x2人)之合計數96.4萬元,差額3.2萬元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用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今(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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