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發票未蓋專用章 若不補正連續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係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該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