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愛車失竊且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及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之後尋獲車輛,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2倍以下罰鍰。
最近有民眾愛車遭竊後,雖立即向警察機關及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惟車輛尋獲後,卻疏忽未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已依規補稅及裁罰。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請記得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才能上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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