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個人出售房屋應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出售的成交價減除購入的成本及相關改良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該房屋若因繼承或贈與取得者,取得成本則為繼承或受贈的時價,
惟若無法提供成交價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的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100年度外匯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
而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財產應主動依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否則若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所得高於申報金額,縱已依部頒標準申報所得額,仍會補稅處罰,不可不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