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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

【稅務法規】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要區分是否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也就是說政府給與機關團體各項補助款,機關團體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反之,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局查核轄內甲機關團體99年度結算申報案,因其承辦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政府委辦相關業務,並接受政府補助款2,600,000元,於結算申報時將該款項,以無償性質補助款列報為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惟依該團體提示領取相關補助款資料內容,係有相對提供勞務,為有對價關係,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並非免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所有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收入如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屬有支付對價關係之收入,應依機關團體免徵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至於政府基於評核、獎勵而撥發機關團體無償性質之補助款,因非屬有對價關係之收入,非屬銷售或勞務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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