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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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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其餘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經查其中1,000萬元係為配合業務推廣而推出集點兌換商品活動產生之費用,依甲公司說明,消費者於消費達一定金額可獲取點數,嗣後可持該點數達甲公司兌換商品,甲公司列報之費用係依各月客戶之總消費金額,按經驗法則擇定一定比例予以估算,尚非實際發生之費用,依前揭規定不予認定,經該局剔除該預估費用1,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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