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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所稅】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應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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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1日至531日止,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果有短漏報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須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但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已依規定辦理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漏未申報出租予個人之A房屋租賃所得480,000元及B房屋租賃所得600,000元,嗣檢舉人於1138月向國稅局檢舉甲君漏報A房屋租賃所得,甲君於1139月向國稅局補報A房屋及B房屋租賃所得並補繳稅款,經國稅局查核後,甲君補報B房屋租賃所得600,000元,屬未經檢舉及未經國稅局進行調查之案件,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規定,而漏報A房屋之租賃所得480,000元,因甲君經人檢舉後始辦理補報,故無法適用上開免罰之規定,仍應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早向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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