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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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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票、客運票、高鐵票、船舶票、飛機票等,應憑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因員工出差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按票根上之定價,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項目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所提醒,營業人取得車票票根作為進項憑證,應確屬員工因業務出差性質始得申報扣抵;如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不察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者,於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小規模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統一發票,可不可以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申報當期各月份符合前述規定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108年7月至9月查定課徵應納營業稅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其依限於108年10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同期間取得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所載營業稅額計40,000元,則可扣減之進項稅額為40,000×10%=4,000元,其當期應納營業稅額3,000元扣減前揭進項稅額後應納稅額為0元,尚餘進項稅額1,000元,可於108年10月至12月查定營業稅額中繼續扣減。

 

該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雖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惟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請注意取得合於規定之進項憑證並依限申報,其進項稅額即可自應納稅額扣減,以減輕稅負,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自己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取得進項憑證申報銷項扣抵後,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若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者,依規定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係進項稅額減少,應申報列為進項稅額減項,以繳回原申報扣抵之稅額,如未申報扣減,將造成虛報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於108年10月購貨而取得進項憑證,已於108年9-10月期申報扣抵,嗣108年12月退貨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則必須於108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書的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於發生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有疏忽漏未申報情形,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惟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為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則應由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隨著網際網路興盛,行動科技普及,付費使用境外電商廣告、線上遊戲、影音等服務與日俱增。

 

境外電商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該境外電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

 

境外電商銷售對象倘非境內自然人,依同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個人之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

 

(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者(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邇來常接獲詢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

 

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按照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行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獨資組織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予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時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因此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給付與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

 

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商品標示的定價,並依定價收取價款,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引起消費糾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有旅宿業者來電詢問待疫情趨緩,於旅遊展銷售自家住宿券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該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旅宿業開立統一發票時點係以結算時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旅宿業者出售住宿券時,民眾雖已付款惟尚未消費使用,旅宿業者尚無需先開立統一發票,待民眾實際持住宿券前往消費結帳時,才需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住宿民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物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所加收的利息、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乙公司遲延給付租金,甲公司依此另外向乙公司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均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但如係出租人甲公司提前解約,收回房屋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承租人乙公司雖有收到違約金,惟因該違約金並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 ,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時遭受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農民將自行生產的香菇,利用器械設備予以乾燥處理後出售,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且亦得免辦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的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之範圍,須以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因此,農民銷售其自行收穫的農產物或副產物,包含其自產農產加工品,均可免徵營業稅。如非屬農民自產自銷而是收購他人生產的加工產品出售(如經烘乾處理過的香菇),即與一般營業人銷售貨物並無差別,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菇農如為自產自銷,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理稅籍登記。若是一般所稱盤商、行口(農民與零售商間之中間人)向其他菇農購買乾燥處理後的香菇,或購買新鮮香菇加工(烘乾)出售,不屬於農民自產自銷的免稅範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8年2月19日頒布「進口冷氣能力超過五噸之壓縮機供空氣調節機換修使用申請不課徵貨物稅作業要點」規定,進口人如進口冷氣能力超過5噸之壓縮機供空氣調節機換修使用,得依該要點向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課徵貨物稅,由海關放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進口人依據前揭作業要點規定,應符合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貨物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各該稅目罰鍰。

(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之條件,

 

於申請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換修壓縮機之空氣調節機型錄、使用之壓縮機品牌、型號、數量及使用說明書或手冊。

(二)曾經進口冷氣能力超過5噸空氣調節機之進口報單或其他足資佐證之文件。 

(三)本次申請不課徵貨物稅放行之壓縮機品牌、型號及數量明細表。

 

第 103 頁,共 15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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