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關表示,近期不少民眾自國外郵寄私人用品回國,因不熟稔進口郵包物品通關相關規定,或誤解進口郵包物品可寄送品項與入境旅客可攜帶行李物品品目一致,造成進口郵包通關產生爭議。該關提醒民眾注意進口郵包物品與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分別適用不同規定,應避免混淆,以免權益受損。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應符合「非屬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及「每件(袋)毛重30公斤以下」之條件,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以供海關查核。又依據同辦法第7條規定,進口郵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外,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每半年度(每年1至6月、7至12月)內寄交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已適用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則不適用第7條免稅規定;另進口郵包物品若屬應施檢驗、檢疫品目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應依各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進口事宜。
為免延宕進口郵包通關時效,基隆關呼籲國人於收受或寄送郵包物品前應先詳閱法規,或可事先洽詢海關及各主管機關釐清相關輸入規定,避免後續衍生須補申請輸入許可證或補稅等可能情形致延誤收貨時間,造成不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公司來電詢問為拓展商機,委託他人代為銷售自家商品,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契約約定銷售A產品5,000個、每個定價為新臺幣(下同)210元,代銷佣金採按月結算並依定價10%(含營業稅)計算,甲公司於一次交貨時即應依含稅總價1,050,000元(5,000個x210元)開立銷售額1,000,000元、稅額5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乙公司於銷售時應依每個定價21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假設乙公司於當月結算代銷1,000個,依約定代銷佣金為21,000元(1,000個x210元x10%),應開立銷售額20,000元、稅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代銷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

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進、出口貨物發生退貨時,營業稅應如何申報之問題,該局特別將經由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之相關規定及申報方式整理如附表。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應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另營業人進口貨物且按「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之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於申報當期(月)營業稅時一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該進口貨物如有向海關申報退運出口,並取得退還之營業稅額時,則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會依海關通資料進行交查,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海關退稅資料導致虛報進項稅額,將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外銷貨物或進口貨物退貨應依相關規定申報。

財政部推稅務紓困,其中從寬認定溢付營業稅退稅標準近期將會拍板。官員表示,目前正針對相關適用標準及法令討論中。依據現行營業稅法第39條,財政部將研議讓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申請核定退還留抵溢付營業稅,讓資金回到營業人手中,助企業度過難關。
立委日前在立院財政委員會質詢財部稅務紓困措施,要求評估留抵營業稅退稅從寬的可行性,財長蘇建榮當時允諾研議相關作法。
營業稅計算是採進銷扣抵,進貨規模大於銷售規模時,營業稅進項稅額會大於銷項稅額,多出來沒有扣抵的進項稅額,可以留起來扣抵未來稅額。
而依據營業稅法第39條,只有三種情形發生時,主管機關可退還溢付營業稅,包括:因銷售零稅率貨物或勞務溢付、因取得固定資產溢付、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登記而溢付。其餘情況原則上應由營業人留抵營業稅。
不過同條文也設有但書,因情形特殊者,可報財政部核准退稅。官員表示,初步看來,因新冠肺炎受影響的營業人,應可適用前述「特殊情形」,目前正在討論相關作法,預計針對受影響的產業提供放寬,可申請核定後退還給營業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屬外銷貨物或勞務而加收延遲付款之利息,則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內乙公司,因乙公司延遲給付貨款,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加收利息4.2萬元(含稅),係屬甲公司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倘營業人係外銷貨物或勞務,因國外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例如甲公司外銷貨物與國外丙公司,丙公司因故延遲付款,甲公司依約向國外丙公司收取利息5萬元,甲公司可憑外匯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對其加收利息,仍屬銷售額範圍,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而涉及違章情事。

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更完善周延的營業稅網路申報服務,財政部於109年4月28日起提供新版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BLR 10900.01版),新版程式重要修正功能如下:
1.新增營業人購買發票匯入與匯出功能。
2.審核與匯入介面操作選項記憶功能。
3.申報書收執聯/繳納書列印功能,新增「另存PDF」檔案可選擇是否要設定密碼。
4.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功能。
營業人於109年5月申報同年3-4月營業稅時,務必上網下載新版程式,新版程式(版本BLR 10900.01)已公布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另安裝新版程式時不須移除原有程式,安裝時僅更新程式,並不影響已登錄的資料。
該局並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如有任何營業稅電子申報問題,請撥打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依規定按月設算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不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月1日出租廠房予乙公司,收取押金15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04%,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1,300元(=1,500,000元*1.04%/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1,238元及稅額62元(=1,300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08年1月按全年之利息15,600元,開立銷售額14,857元及稅額743元(=156,000元/1.05*5%)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倘有僅就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押金部分漏未依上開規定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高樓大廈為住戶安全通常會設置保全或管理員,但有些提供保全服務之公司為幫助大樓管理委員會節省5%營業稅,主張係大樓管理委員會要求其「代辦發薪」予保全人員,而不開立統一發票,結果被國稅局查到保全服務公司與保全人員間係僱傭關係,保全服務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屬其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以實例說明,甲公司以提供駐衛保全服務為業,其於102至105年間提供保全服務予乙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4,054,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2,700元及處1倍罰鍰202,700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係乙管理委員會要求其代發管理委員會自聘保全之薪資,屬代收代付性質並非其收入,僅收取顧問費。該局查核結果,甲公司向乙管理委員會請款之請款單載明事由為「管理費用申請」,備註欄為「保全服務費」,並非「管理顧問費用」,亦無委請代發薪資明細。因甲公司未能提示所主張代收轉付之保全人員身分資料、薪資明細、支付情形、合約、帳簿及憑證等相關資料,另乙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亦坦承社區保全人員之聘僱自102年起委由甲公司辦理,是甲公司支付保全人員之薪資,顯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聘僱保全人員提供保全管理服務,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後,再支付予保全人員之薪資,非屬代收代付性質,而是屬於營業收入之一部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邇來有營業人已無營業或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或經廢止商業登記,因疏忽未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仍有核課營業稅及營利所得爭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此說明。
該局表示,日前有納稅義務人林先生經核定補徵應納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來電詢問始發現,係漏報所經營雜貨店之營利所得而遭核定補稅,但該雜貨店早在106年前就關門沒營業,因未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有營利所得核課補稅情事。該局說明,部分營業稅查定課稅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免徵營業稅,讓營業人容易忘記停歇業時需要辦理註銷稅籍登記,致其稅籍狀態仍為正常營業,國稅局依原查定銷售額歸課負責人各年度營利所得,所以才產生課稅爭議。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形者,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避免日後產生課稅爭議。該局特別提醒,查定課稅營業人如有前述停歇業,未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仍有核課營業稅及營利所得爭議情況,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實認定時,須提供事證並敘明實際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文化部自三年前開始研議,推動圖書免徵營業稅,以減輕出版產業稅捐負擔。文化部於今(23)日「世界閱讀日」宣布,已與財政部達成共識,預計將於五月預告《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相關條文修訂,圖書免徵營業稅將於明年正式上路。新修訂的條文將增訂實體及數位圖書的出版業者,其實體或數位圖書出版品經文化部認可後,即可免徵營業稅。
文化部也將與教育部所屬的國家圖書館合作,未來出版業者只要在向國家圖書館申請ISBN/EISBN時,即可同步提出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只要出版業者一次申請後,產業鏈中下游的經銷和零售業者如書店、賣場、便利超商等,均無需重複申請,經認可的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得直接免徵營業稅,以簡化程序,落實便民服務。
據統計,全球目前已經有英國、愛爾蘭、阿根廷及亞洲鄰國如南韓、泰國、馬來西亞等53個國家提供紙本圖書免稅或零稅率之優惠。其中,南韓、泰國與馬來西亞更進一步同時免除紙本與數位圖書出版品之營業稅。
文章出處: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23003205-260405?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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