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簡宜萱

簡宜萱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為防範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如為退稅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還稅款,可減少出門往返銀行舟車勞頓及感染風險。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可利用在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合作社、農會)開立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等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還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稅款,只要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之申辦項目「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及「營業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申請,或是填寫紙本「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並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即可,且只要申請一次,嗣後有核定應退還的稅款,都可適用轉帳退稅,在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

 

該局呼籲,現行已取消免予退稅的最低限額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不論退稅金額大小一律主動退還,為避免採支票退稅,造成營利事業諸多不便,以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是最省時、方便和安全的選擇!

針對學校產學合作要課營業稅的爭議,財政部近日核釋,將專題研究、技術服務等7項產學合作項目收入,列為免營業稅,僅有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的收入依舊要課營業稅,今年7月起開始課徵。

 

過去產學合作代辦研究或試驗,其所取得的收入,屬於營業稅法中的「教育勞務」,可免徵營業稅。

 

但因產學合作型態跟規模皆逐步擴大,因此財政部去1月時公告解釋令,將舊有的企業、學校間的教育勞務細分成4類,僅「人才培育」符合教學目的,學費免課營業稅,其餘3類包括「專題研究」、「專利申請」、「創新育成或技術移轉」等,是屬於銷售勞務,須核課營業稅。

 

不過,有學校反應,大學的宗旨包括研究學術和培育人才,且是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學術研究機構,其「研究勞務」也應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通盤檢討後,財政部26日再發布新解釋令,只要專科以上學校依法設立的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若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範辦理產學合作,除了先前的「人才培育」免稅外,若為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及創新育成等6類項目所產生的收入,也可免課徵營業稅。

 

不過,若為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所取得的授權金及讓與金,仍要課稅,但可延至今年7月再課徵,讓學校有因應時間。

 

若自去年解釋令發布起至今已繳稅案件,若為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這次的解釋令、退還溢繳款。

 

文章出處: 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00227/OXQOTUY5P7IF2Y675LZ5KGLYIQ/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只要透過各種載具,例如手機條碼、悠遊卡、一卡通、icash等電子票證;或是信用卡、會員卡(全聯、家樂福、MOMO購物...等),選擇不列印出發票,將發票儲存在雲端,每一期統一發票開獎後,除了一般獎項外,還享有額外雲端發票專屬中獎機會。


       目前雲端發票專屬特別獎每期有15組一百萬元及15,000組兩千元獎項,政府為了鼓勵民眾消費時多將發票儲存於載具內,自108年9至10月期開始(開獎日期為108年11月25日),增開40萬組500元獎項,總獎金高達2億4千5百萬元。


        另外,財政部也推出「統一發票兌獎APP」,民眾只要循APP操作指示註冊完後,即可得到專屬於自己的手機條碼,消費購物結帳時打開APP,把手機條碼給店員掃描後,發票即會自動儲存至雲端,保留完整的消費紀錄;同時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APP也會自動對獎,顯示出中獎發票號碼,進一步直接使用APP在家快速領獎,統一發票兌獎APP幫您將整理發票、兌獎及領獎一次搞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請於10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申報:(一)「一般暫繳申報」:營利事業按107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惟若暫繳稅額逾新臺幣2,000元或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試算暫繳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8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108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分局補充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下載,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外,應辦暫繳的營利事業,可在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108年度採「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其稅率適用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規定,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惟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則為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一般暫繳申報」案件則按上年度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因白鹿颱風外圍環流挾帶強風豪雨,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因而遭受災害損失,請把握災損報備三步驟,首先是動手清理前記得先「拍照存證」,然後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於「災害損失發生後30日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報備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該局特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營利事業如於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災害損失符合下列情形者,可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1.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2.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3.營利事業可出具會計師受理災害損失之簽證報告或受損標的物已投有保險可提示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不限金額多寡)。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銷售額核定課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貨物)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菸酒)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為貼心服務營利事業,該局網站首頁特別設立「營利事業暫繳專區」,方便快速取得最新資訊。


      有關108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該局摘要說明如下:
一、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 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07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08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07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07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惟營利事業採上開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8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依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108年度稅率為19%)。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暫繳申報,須檢送相關附件者,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其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應於108年10月9日前送交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營所遺贈稅課(股)。如對上述說明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型手機、無線上網快速普及,網路交易愈發蓬勃發展。不過營業人無論是在實體店面或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都應內含營業稅。近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營業人於網路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成交後索取統一發票卻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之定價,應與消費者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也就是說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營業人如不遵守規定標價,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規定可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網頁內容及商品定價,如所上架之應稅商品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或有標註如要開發票則另加5%等違反規定之說明,請儘速修正商品價格或網頁內容,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提高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營造友善購物退稅環境,提升外籍旅客消費意願,「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於107年11月5日發布修正,並於108年1月1日起實施。

 

 

該所指出,本次修正主要是提高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由原來24,000元提高為48,000元,是以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新臺幣2,000元以上,48,000元以下者,可於消費當日向該特定營業人申請退還其購買特定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不必至民營退稅業者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或出境時於機場或港口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所補充說明,為持續鼓勵營業人加入特定營業人,提供充裕時間導入電子發票,本次修正延長特定營業人應使用電子發票之期限,由原訂108年1月1日延長至110年1月1日,如屆期仍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此外,為推動退稅作業無紙化並簡化現場小額退稅作業及節省特定營業人作業成本,增訂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載具申請開立退稅明細核定單者,得免簽名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高樓大廈為住戶安全通常會設置保全或管理員,但有些提供保全服務之公司為幫助大樓管理委員會節省5%營業稅,主張係大樓管理委員會要求其「代辦發薪」予保全人員,而不開立統一發票,結果被國稅局查到保全服務公司與保全人員間係僱傭關係,保全服務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屬其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以實例說明,甲公司以提供駐衛保全服務為業,其於102至105年間提供保全服務予乙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4,054,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2,700元及處1倍罰鍰202,700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係乙管理委員會要求其代發管理委員會自聘保全之薪資,屬代收代付性質並非其收入,僅收取顧問費。該局查核結果,甲公司向乙管理委員會請款之請款單載明事由為「管理費用申請」,備註欄為「保全服務費」,並非「管理顧問費用」,亦無委請代發薪資明細。因甲公司未能提示所主張代收轉付之保全人員身分資料、薪資明細、支付情形、合約、帳簿及憑證等相關資料,另乙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亦坦承社區保全人員之聘僱自102年起委由甲公司辦理,是甲公司支付保全人員之薪資,顯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聘僱保全人員提供保全管理服務,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後,再支付予保全人員之薪資,非屬代收代付性質,而是屬於營業收入之一部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臺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要在各賣場擺設投幣式自動照相機,是否需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及如何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稅籍登記規則規定,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分局說明,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將自動販賣機逐台編號並裝置自動計數器及於明顯位置標示其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機器編號。營業台數增減或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機器編號,自動計數器之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並逐台編列自動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以備查核。但自動販賣機具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第 109 頁,共 155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