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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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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的時候,應該按照下面的規定辦理扣繳:

      1. 扣繳義務人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其薪資扣繳方式如下:

(1)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99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6%),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2)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99年12月31日以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及101年度為68,501元,102及103年度為69,501元,104及105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3)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或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的臨時工,工資免予扣繳,但是扣繳義務人仍然要依照規定填報扣免繳憑單。

2. 給付給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照給付額扣繳18% 。自98年1月1日起,上述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

3. 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取政府發給的薪資,按照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0,000元的部分,扣繳5%。

 

 

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賃所得或權利金所得的時候,要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扣繳:
1.
所得人為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承租人或使用人於給付租金時按10%扣取稅款;權利金按10%扣取稅款。
2.
所得人為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20%扣取稅款。
3.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4.
若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者,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6%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惟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4及105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依據中央氣象局最新資料顯示,今年第1號颱風尼伯特已增強為強度颱風,雖颱風路徑尚有變數,惟正逐漸靠近臺灣,不排除登陸可能,提醒民眾多加注意颱風消息,並做好防颱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或減少因颱風可能帶來的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遭受災害損失,請把握災損報備三步驟,首先是動手清理前記得先「拍照存證」,然後「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於「30日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報備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並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1、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2、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3、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4、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為方便受災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該局除於各單位辦公場所提供相關稅務諮詢並放置申請書表外,另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之「災害損失專區」提供各式申請書表、填寫範例及應檢附損失證明文件等,民眾可自行下載填寫,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線上申辦服務,線上申請災害損失減免。

      如果對「災害損失報備」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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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害損失專區                   線上申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近期查核A君贈與土地予B君之贈與稅案件時,A君主張土地增值稅係由受贈人B君繳納,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其雖提供B君提領存款之銀行存摺供核,惟因資金進出頻繁,B君無法證明繳納土地增值稅款之資金來源,遂同意放棄扣除該筆土地增值稅。


       該所進一步呼籲,民眾贈與不動產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實際確由受贈人繳納者,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登記結婚之新婚夫妻,結婚當年度已與配偶之父母具有直系姻親關係,於今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方式,亦可列報配偶之父母為受扶養直系親屬,減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近期輔導民眾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詢問其於104年結婚,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選擇夫妻分開申報,可否列報扶養配偶之父母?經承辦人檢視,甲君已於104年辦理結婚登記,該年度已與配偶之父母具直系姻親關係,是輔導甲君申報其配偶之父母為受扶養親屬,一併計算其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人,於列報扶養親屬時,請務必記得一併申報其所得,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公用事業自今(105)年起開立統一發票,且為搭配節能減碳政策,採全面開立電子發票,業者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由金融機構代扣款項者)上皆會加印一組載具條碼,用戶完成繳費或扣款後,可依此條碼查詢發票號碼及對領獎。


       該所指出,公用事業於每期開獎時,將主動通知用戶中獎資訊,而用戶須至超商Kiosk機(如:統一超商的ibon、全家的Famiport、萊爾富的Life-ET、OK便利商店的OK.go),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後方能領獎,惟列印中獎發票時,需輸入繳費單據上所載之「載具類別編號」及「載具流水編號」等資訊,故用戶須妥善保存印有載具條碼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以利兌獎。


       該所進一步呼籲,民眾可善用手機條碼的歸戶功能,將公用事業每期之載具條碼,歸戶至手機條碼統一管理,以免錯失中獎機會。此外,自今(105)年1-2月起,每期為無實體電子發票(即公用事業未印出紙本之電子發票)所加開的專屬獎,除維持增開10組100萬元獎項外,2,000元獎項由5,000組調增至8,000組,中獎機率大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被繼承人於生前出售土地,但在其死亡時,該土地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繼承人漏未將被繼承人尚未收取之土地價款申報以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至死亡時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前揭民法規定,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惟移轉該項財產予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尚未履行之債務,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可以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時仍然存在者,以及尚未收取之價款,均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李君於1045月將其所有之土地1筆公告現值1,600萬元,以2,100萬元出售予黃君,黃君已先支付1,500萬元,土地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李君旋於1046月死亡,繼承人申報李君的遺產稅,遺產總額部分應包含:
    (1)
該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1,600萬元列報遺產土地項下
    (2)
取得之土地款1,5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之餘額
    (3)
尚未取得之土地款600萬元列報為債權;扣除額部分,因該土地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該         土地之公告現值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1,6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但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時,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宜詳加查證被繼承是否遺有未收取之價款,或已取得之價款在死亡時是否仍存在,若發現未列入遺產總額,應立即申報課徵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人於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將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交付給他人時,應提高警覺,避免造成意圖逃漏稅之營利事業,藉以作為違法逃漏稅之資料。


        該所表示,常見虛報薪資態樣是營利事業取得非員工者之個人身分證資料並填發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等到納稅義務人收到扣繳憑單或是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因漏報薪資所得補繳稅款時,才知道被虛報薪資,造成當事人及稽徵機關雙方困擾。所以,民眾應避免將身分證、戶口名簿隨意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免遭不法利用。


        該所提醒,民眾如收到薪資扣繳憑單或是稽徵機關核定補稅通知,發現成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之對象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檢舉,不但可維護自身權益,並遏止營利事業利用虛報薪資手法逃漏稅行為。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另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另銷售特種勞務部分,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二、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

三、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四、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五、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
  特銷稅條例所稱之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該所提醒,105年度查核前輔導期限至105年4月30日,營利事業可向稽徵機關索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並於輔導期間內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辦理,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特銷稅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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