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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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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約加收違約金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之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持有之店面隔間,分別出租與乙商號及丙商號使用,並各別約定每月收取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惟乙商號因財務危機遲付1個月租金,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000元;又丙商號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而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20,000元,均屬甲公司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而加收之違約金,亦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列入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某商號負責人詢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該商號不堪營運虧損而結束營業,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是否應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東取自該商號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之違約金,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係因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而取得之租金性質不同,應依前揭規定列報為其他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如有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給付違約金情事,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境內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該局近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電話,表示110年度出售之土地該如何判斷及適用何種稅制,稅率及申報方式有何差異?該局說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3種課稅制度,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圍,其出售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而出售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稅率維持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至於出售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後),則需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無論是出售舊制、房地合一稅1.0及2.0之房地,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惟房地合一稅2.0之申報方式,原則上係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僅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解散辦理決清算,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免辦理未分配盈餘(下稱ARE)申報;至於解散年度前一年度之盈餘則視「清算完結日」有不同之申報規定。

 

一、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則前一年度ARE不須申報。

 

二、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仍應申報前一年度ARE。惟申報時點不同:

 

(一)若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完結,則前一年度ARE應併同清算申報辦理ARE申報。

 

(二)若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之次年6月1日以後(含)才辦妥清算完結,則前一年度ARE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0年3月1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同年3月10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無論該公司何時清算完結,其決算期間(110年1月1日至同年3月1日)所生盈餘,都無須辦理ARE申報。至於應否辦理109年度ARE申報,端視「清算完結日」而定,說明如附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逾期申報ARE,國稅局將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最低不少於1,500元;如國稅局已填發滯報通知書,仍未依限補辦申報者,則將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超過90,000元 最低不少於4,500元,請營利事業注意其申報期限。

       

(臺中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宣布國內疫情三級警戒延長至7月26日,但對於配合主管機關防疫原則之電影院、高爾夫球場及戶外遊樂園區等娛樂場所予以適度鬆綁,可自13日起有條件「微解封」。台中市政府也依照中央防疫指引,秉持穩健性解封及漸進式鬆綁原則,適度檢討開放恢復營業。對於未恢復營業者,則繼續主動減稅。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針對三級警戒延長期間有條件開放營業的娛樂業者,該局已主動派員勘查營業情形,如業者有營業規模、娛樂設備數量調整,或因場所清消等原因仍暫停營業者,並即時協助申辦調整查定娛樂稅額或停業事宜。另對於警戒期間仍須繼續停業之查定課徵娛樂業者如歌廳、舞廳、MTV、KTV、電子遊戲場及自助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等,將持續主動停徵娛樂稅至7月26日。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微解封後仍須關閉之各類場所房屋,可繼續適用負擔較低之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該局並將積極協助其他自主停業、營業面積縮減或禁止內用的餐飲、旅館或賣場等業者減稅。

 

       該局提醒,防疫期間為避免群聚接觸,減少染疫風險,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APP)「中稅e把照」申辦相關稅務事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地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環境、勞工、食安等各領域法規不斷推陳出新,有時事業不熟最新法規,難免會挨罰,南區國稅局指出,要是營利事業在年度間不慎挨罰,須注意稅法的限制,罰款的支出不能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否則將被國稅局盯上補稅。

 

南部某間食品工廠因違反法規,而且不僅違反食安規定,甚至在自有物流運輸貨品的過程中,其貨車也有超載的情形,被地方政府連環開罰100萬元以上。官員指出,上述行政罰鍰的部分,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全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官員表示,最初注意到這個案子,是發現該公司2019年的營所稅申報案當中,於「其他費用」當中列報了很高的金額,這點很不尋常,仔細查核後才發現,原來這100萬餘元,全都是當年的罰鍰金額,雖然該公司有如實申報,但並不符合列費規定,悉數剔除後,補稅金額也有20餘萬元。

 

像這樣的案子其實很多,官員表示,很多營利事業都有違反環境法規,恣意排放汙水,或是違反食品安全法規的情形,裁罰金額小則數十萬元,大而數百萬元,凡是金額特別異常的,國稅局都會特別留意。

 

官員強調,各項罰鍰原本就不該是營利事業的必要費用,而是政府對於違法事業的制裁,如果讓事業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反而讓處罰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稅法規定,來自政府的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60478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至清算期間之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次日起算,如公司係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則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之次日起算;至清算申報期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算,但清算人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則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9月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並經主管機關於109年10月5日(發文日)核准解散登記,嗣甲公司於同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09年10月6日起算至11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09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之佣金支出,僅提供雙方簽訂之合約書及結匯匯款證明是否可列報為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及居間仲介事實等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實認定,如未能提供者,依規定無法核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雖提供雙方簽訂合約書及結匯之匯款證明,惟仍應提供足以證明有居間仲介服務之具體證據(例如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完整之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供查核,以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作為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具備有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難以認定該國外佣金具有仲介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國稅局將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應特別注意,除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必須實際有提供仲介勞務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以免遭剔除補稅。 

臺南李小姐詢問:先生在95年購買一輛豪車,她與先生在109年7月1日結婚,先生為表達對她的重視,109年9月1日將該車自其名下移轉登記給她。後因車齡老舊故障率增加,110年5月31日報廢換購新車,但舊車登記在她名下只有9個月(109年9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加上婚後登記在先生名下2個月(109年7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也還是未滿1年,可否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總統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達一定年限之中古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並換購新車,申請減徵退還新車應徵貨物稅時(每輛可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除須符合新舊車主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及汰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等規定外,所報廢或出口之舊車還必須已登記「滿1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衡酌國人使用車輛多以家庭為單位,為家庭成員共同的交通工具,又配偶為家庭核心成員之一,依據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增訂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自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自配偶取得的中古汽車者,得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換言之,上述規定,並未將婚前配偶的車輛登記期間排除。本案依李小姐所述,併計舊車登記在先生名下期間(包括婚前的登記期間),應已符合登記滿1年之要件。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如果是在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本人自配偶取得的中古汽車,該報廢或出口的中古汽車登記在本人名下未滿1年者,於上開辦法110年7月9日發布生效時,已依規定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且尚未確定,或尚未申請惟仍在規定申請期間內的案件,依據同辦法同條項第3款規定,也可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應於盈餘發生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已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餘時,列為減除項目。若於申報繳納日後始完成投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為2,000萬元,其以前述盈餘,於108年8月簽訂新建廠房工程契約書,投資總額2,500萬元,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前已支付工程款1,500萬元,因新建之廠房未完工,尚無法列報減除已投資金額,故應申報繳納未分配盈餘稅額為100萬元。嗣109年度支付剩餘工程價款1,000萬元並經主管機關109年9月1日核發使用執照,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109年9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重行計算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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