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限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可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應再另行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檢附繳款書及有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上述補繳之稅款,應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到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在各類使用形態當中,營業用房屋的房屋稅負擔最重,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店面承租人若於疫情期間結束營業,房東要記得要求其註銷營業登記,以便房東及早向稽徵機關變更使用情形,以減輕租稅負擔。
地方稅務局官員指出,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時,如果出租的是店面或辦公室,依據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可能會登記為營業使用。
然而在疫情期間,許多公司、商號撐不住連連虧損,最後選擇歇業,官員表示,這類營業用房屋的出租案件,於租約終止時,房東除了要提醒承租人變更地址或註銷營業登記外,也別忘了自身的權益。
官員指出,房屋不再作營業使用後,房東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才能適用較低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減輕租稅負擔。房屋稅的課徵,是依據實際使用情形,來適用不同的稅率,舉例來說,自住房屋可以適用最低的1.2%,營業用房屋卻要3%。官員表示,房屋出租作為店面或辦公室後,若租約到期,要是忘記變更使用情形,就算房東想收回供家人自住,也可能因為該址設有營業商號,導致屋主應享有的房屋減免優惠,受到影響。
官員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於使用情形變更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如果來得及在每個月的15日前提出申請,申請當月就適用新的稅率。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58562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次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及5年。
該局最近查核某診所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依該診所申報之收支報告表填載全年度費用總額及費用明細查對,其中有部分科目金額異常,卻無法提示完整之帳簿憑證供核,該局遂依財政部頒定的費用標準核定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計調增所得額200餘萬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帳及核實記載,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額之帳簿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109年度所得稅(含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110)年6月30日截止,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離線版或線上版申報程式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今年7月12日前,以掛號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稽徵機關提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列報者(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免另檢附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但列報非屬自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扣除額者,仍應檢附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又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列報其他扣除項目如房屋租金支出及財產交易損失等,仍應依規定檢送相關單據憑證,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財政部補充說明,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今年6月28日公告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為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者,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得展延至今年8月2日(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因報稅系統已於今年6月30日午夜12時關閉,無法在家自行辦理網路申報,因此,上開醫事人員於今年7月1日至8月2日期間前往國稅局,透過網路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其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如未能現場提供,應於今年8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該部另表示,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屬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及其他須檢送相關書表及附件之申報案件,應於今年8月2日(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前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申報書相關頁次及相關附件,以紙本或光碟片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今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以網路上傳前開資料。上述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倘未能於上開期限前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請儘速於規定期限內寄送稽徵機關,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出售專利權予乙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1,700萬元,然甲君漏未申報,因其未保存研發該專利權相關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乃依規定按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甲君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190萬元【1,700萬元–(1,700萬元×30%)】,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非經常性買賣或交換所持有之各種財產,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現行稅法有關加計利息的規定,屬使用金錢的對價,為營利事業負擔的成本費用,得以費用列支。如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的利息,按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的利息,及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的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的利息,及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的利息;以及各種稅法規定加計的滯納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特別提醒,各種稅法所規定加徵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徵稅款及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新制已於105年正式施行,常有民眾誤以為依新制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若無所得,即不須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0月12日買賣取得A房地,買入總成本1,600萬元,嗣於109年11月16日出售,出售總收入1,500萬元,雖該房屋、土地交易為虧損,惟甲君未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甲君係新制施行後經第1次裁罰案件,處行為罰1,500元。
該局呼籲,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本(110)年5月中旬起宣布,全國進入第3級警戒,對特定場所限制營業措施,致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減少,該局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規定,調減所轄小規模營業人本年5月至6月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表示,考量本年4月份疫情尚屬穩定,雖不主動調減,惟仍受理個別營業人因營業狀況影響營業收入之個案申請覈實調減。。5月中旬起因應國內疫情日趨嚴峻,依指揮中心強制關閉營業之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予以調減50%,其他行業調減30%;6月份上開強制關閉營業之業別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則予以調減100%,其他行業調減50%。該局預估調減本年第2季小規模營業人家數將近達16萬餘家,營業稅調減約為9,628萬元。
該局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受疫情影響而暫時無法營業,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暫停營業,或受疫情影響程度大於該局調減幅度,可於收到本年第2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款書時,於限繳期限內依受疫情影響營業衰退程度主動申請更正核減,該局籲請,營業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線上申辦機制,快速、方便免出門,安全又放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家中子女到補習班補習,業者收取補習費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有關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收取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8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且專營該款勞務銷售者,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另依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自107年1月1日起未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且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開設補習班教授國中升學課程,經民眾檢舉其收費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該局進行調查發現,某甲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其於108年間開班授課收取課程收入600餘萬元,涉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及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事,除應補繳營業稅30餘萬元外,並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自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補習班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今(25)日修正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審核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賡續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財政部表示,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營業人從速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該部109年5月13日訂定發布審核作業原則,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授權各地區國稅局從寬處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
因應國內疫情持續嚴峻,110年5月31日總統修正公布紓困特別條例第19條規定,將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日由110年6月30日延長至111年6月30日,為配合該條例延長施行賡續提供本項協助措施,財政部爰修正審核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相關內容如下:
一、期間: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
二、對象: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日(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三、條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但比較基準不以此為限)。
四、限額:依審核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營業人溢付稅額經核定退稅後尚有餘額者,應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由所在地國稅局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
五、申請方式:應於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線上或郵寄方式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各地區國稅局將本「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本項措施,相關措施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可至該部網站「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紓困、振興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項下「稅務協助度難關」查詢或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本項措施,各地區國稅局已設有專人諮詢窗口,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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