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只要在今(110)年6月30日前以網路申報或利用稅額試算通知書採線上登錄、電話語音確認的退稅案件,都能在7月30日優先退稅(撥付指定退稅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即為第一批退稅。如果是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退稅紙本回復確認申報者,需在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完成申報,才能享有第一批退稅。為了能提早退稅,請尚未完成報稅的民眾在6月底前使用手機報稅或網路申報(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行動電話認證及查詢碼等方式登入),以便享有優先退稅的權利。
該分局籲請使用同一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辦理直接劃撥退稅,除可享有安全、可靠、迅速的便捷性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及縮短持票據向金融機構託收或提兌的時間,請民眾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之受款人死亡,該退稅款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全體繼承人得同意指定一人為受退名義人,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改退稅支票受款人,以利兌領。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之受款人死亡,該退稅支票得兌領的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另遺產屬公同共有之關係,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為之。又對於遺產各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者,繼承人於辦理該項遺產存款之提領時,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逕向該金融機構辦理,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因此,若該退稅支票金額在20萬元以下者,免再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可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改受款人。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所遺綜合所得稅之退稅支票,常不為繼承人所知悉,而未列入其遺產範圍內申報遺產稅,惟於兌領該退稅支票時,該退稅款仍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避免因漏未申報遭受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了拓展業務所支付之交際費,如取得合法憑證,可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於限額內列報費用。除此之外,政府為鼓勵拓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企業可以再額外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因此,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除了要有「外銷」的事實外,還必須取得「外匯收入」,如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帳列外銷收入2千5百萬元並已收取貨款,但其中1千萬元外銷收入對象為國內免稅區之營利事業,雖有辦理報關手續並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但未實際取得外銷結匯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別交際費之規定,甲公司僅得以取得外銷結匯收入1千5百萬元之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提醒,有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除當年度有列報外銷收入外,尚須實際取得結匯收入,始得於限額內列報特別交際費,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交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利事業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雖因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由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申報營業收入約2.7億元,經查核發現其全年資金匯入金額約2.4億與申報之外銷收入約2.1億顯著不相當,經甲公司說明顯著不相當之原因係交易型態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並向第三國廠商購買貨物,貨物由第三國廠商直接運送至國外客戶,未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及進口貨物金額,該公司也承認漏報外銷收入,涉嫌短漏報境外銷貨之貨款,致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將持續運用外匯資料與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勾稽,加強國稅資料庫橫向整合,使營利事業不法逃漏稅行為無所遁形。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漏稅情事,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並可免罰。

近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民眾對血氧機需求大增,關務署表示,血氧機貨品分類號列為9018.19.90.00-2「其他電氣診斷器具」,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列管之醫療器材,進口時須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同意文件。另血氧機若為大陸製產品,整份報單完稅價格(CIF)超過新臺幣32,000元,或單項產品件數超過24件者,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有進口血氧機供個人自用之需求,請依「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相關規定,於進口前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載有不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意旨之切結書及國內、外就診醫療機構出具載有醫療器材名稱之診斷證明或處方等向食藥署提出專案核准輸入申請。若未依規定向食藥署申辦同意文件,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令原進口者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運者,貨物沒入銷毀,並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關務署呼籲進口個人自用血氧機,請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觸法。相關資訊請參考食藥署>業務專區>醫療器材>輸入通關與專案進口>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專區項下「申請醫療器材專供個人自用」網頁(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1636&id=3639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營業稅稅籍未註銷,但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仍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獨資組織營業人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屬獨資出資人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當獨資營業人之負責人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依上開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取得該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A君與受讓人B君簽訂讓渡時,約定將商號之經營權轉讓予B,A將其價值200萬元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B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200萬元,稅額10萬元,且買受人為甲商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受讓人B,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B取得該進項憑證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至今(110)年6月30日,請配合防疫政策,儘量在家以網路或稅額試算服務進行申報,有報稅問題可利用電話詢問,降低人流移動,避免產生染疫風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仍有臨櫃報稅需求的民眾,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自6月15日起恢復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為有效控管人流,減少群聚風險,臨櫃申報服務採線上取號、電話預約及現場取號3種申辦方式。該局網站、粉絲專頁及申報現場,都會公告當日及次日輔導網路申報、查調所得及扣除額2項臨櫃服務總量,供民眾查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當日臨櫃服務需求者,可在開放取號時間內利用手機或電腦至該局網站「報稅線上取號及進度查詢專區」(https://ntbsa-tax.mi-great.com.tw/)線上取號,加計至現場取號者,達當日服務總量,即不再給號;配合民眾需求,另開放電話預約隔日以後之臨櫃服務,預約專線及開放時間請至本局網站「綜所稅申報臨櫃服務專區」(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8526120f381b4905ab29eee9e043a1f5)查閱(附表),並請選擇就近的國稅局,避免跨區人流移動;預約成功後請隨時至本局網站瞭解叫號進度及等待人數,於號碼接近時再去現場,減少等候時間。另為保護民眾安全,請配合現場動線指引、完成實聯制登錄、佩戴口罩、量測體溫及酒精消毒,如有發燒的民眾,請在家休息,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該局再次呼籲,請尚未報稅的民眾善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尤其今年綜合所得稅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服務,非常簡便,請民眾多加利用;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採線上登錄回復或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等多元繳稅方式,即可完成申報。受疫情影響的民眾如有繳稅困難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稅,也可利用電話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為降低外出染疫風險,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享受便捷的報稅服務。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依規定申報,民眾如有查詢下載國稅局每年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務必要逐筆核對外,如有未列入所得資料之其他來源所得,也要誠實納入申報,以免事後被查核有短漏報所得者,會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資料,完成網路報稅程序。嗣該局查獲,甲君為A診所負責人,未列報取得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800,000元,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20,000元。甲君不服罰鍰處分,主張其依照向國稅局查調到的所得申報,但所得參考清單中未列出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並不是故意漏報,不應對其處罰。
經該局以該筆執行業務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得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注意事項」亦以顯著字體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您所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是甲君本身為A診所負責人,應注意且可得知該診所當年度損益情形,其漏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核有過失,依法仍應受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始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申報前應詳細核對有無漏列之所得資料,以免漏報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欲自國外進口酒品來分裝,是否應繳納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1條規定,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之菸酒,依法應徵收菸酒稅。同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同法第9條規定,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酒品產製廠商,如欲自國外進口酒品並自行分裝者,應先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非自行分裝,而係委由酒品產製廠商辦理分裝事宜,該受託之酒品產製廠商亦應辦理產品登記。該局指出不論是自行分裝或委託分裝,酒品產製廠商均得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於進口酒品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採購,並俟分裝成小瓶裝出廠時再課徵菸酒稅及按月申報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酒品產製廠商如未依前揭法令規定辦理免稅採購手續,自行使用已稅進口酒進行分裝,則不予退還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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