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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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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股票或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額已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或被繼承人所有,贈與人或繼承人全體與受贈人可解除該贈與,撤回該贈與稅申報。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若同時符合大陸或境外稅務居民資格,因台陸、境內外稅率不同,我國個人、法人最多僅能扣抵當地所得,在當地多繳稅負不能扣抵境內所得;但如果在大陸或境外所得稅負較台灣稅率低,回台申報仍要補繳差額稅負。

 

財政部指出,若法人總部設置在台灣,還有個人為台灣無戶籍但居住滿183天、有戶籍且居住滿31天、有戶籍在台居住未達31天但經濟重心在我國,皆為台灣稅籍。

 

若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有境內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依照所得稅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列為境內收入課稅,但在大陸已繳所得稅負,可依憑證從我國應納稅額中扣抵,減少重複課稅負擔。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稅籍者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與台灣地區合併申報綜所稅,因此我國民眾、企業赴大陸賺取所得,通常需在當地課徵稅負,再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回台抵稅。

 

然而,大陸所得稅率可能較台灣高且兩岸租稅協議尚未生效,例如大陸企業所得稅負為25%,台灣營所稅率為20%,若法人同時符合台陸兩國稅籍,在台也要申報大陸地區所得,但最多僅能抵減當地所得部分,在陸溢繳稅負無法扣抵台灣地區所得。

 

除了大陸、港澳、台灣境內地區以外,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在其他國家與地區所得皆為境外所得,但可區分為租稅協定國與非租稅協定國。

 

如果是33個租稅協定國如日本、越南、英國等地區所得,台商在當地可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稅率,多半可適用10%扣繳稅率,回台申報時,在境外已繳稅負多半僅10%,因未達我國營所稅20%標準或綜所稅率,在台申報時,僅能扣抵當地已繳稅負,仍需補繳差額稅負。

 

至於非租稅協定國所得,僅限扣抵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得部分,在當地溢繳稅負無法回台抵減;不過,若在當地繳納稅額未達我國標準,則同樣要在台補繳差額稅負。

 

文章出處: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72157.html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餐飲業等營業使用房屋係依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本市公告餐飲業自110年5月22日起不得內用,如餐廳營業場所用餐區停用且與其他仍使用面積區隔,可向地方稅務局所屬8分局提出申請,停用部分房屋稅按月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降低納稅人房屋稅負擔。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今(110)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書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課稅所屬期間為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申請核准案件如已繳納本局將主動辦理退稅。若業者使用場地是承租的,雖然房屋稅減輕受惠的是房屋所有權人(房東),但是所有權人因受疫情影響申請減稅時,必須由業者(房客)說明使用情形,等於雙方偕同申請減稅事宜,也給予彼此更多討論降租空間。

 

地稅局提醒,為減少疫情期間民眾外出洽公之風險,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 )、行動應用程式(APP)「中稅e把照」或地方稅網路申報平台(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辦。

紓困4.0起跑,財政部(3)日下午也召開記者會說明稅務協助等紓困措施,共整理出六大項。財政部次長阮清華表示,稅務協助方面,財政部以緩報繳、助防疫、減負擔為三大主軸。

 

一、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展延至6月30日

 

財政部表示,為避免民眾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造成群聚感染風險,今年所得稅申報由原本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以分流報稅人潮。

 

二、受疫情影響者展延各稅報繳期限

 

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在法定期限完成報繳稅捐者,財政部已延長今年5月至7月各類稅捐報繳期限。

 

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新冠肺炎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報繳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主動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三、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為提高雇主給付薪資,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誘因,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如防疫照顧假)之薪資,得加倍減除。

 

四、自政府領取相關補貼、補助等款項,免納所得稅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五、各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或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核減稅捐提供多項稅務協助,協助減輕繳稅負擔

 

包括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協助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輔導申請核減營業用房屋因停業、未使用樓層或營業面積縮減之房屋稅、查定課徵娛樂業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可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主動核減或停徵關閉及停止營業期間之房屋稅、查定課徵娛樂業之娛樂稅及其車輛停止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等

 

六、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各稅捐稽徵機關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納稅義務人於去年年1月15日至明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在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除稅務協助外,財政部也推出國有財產租金減收、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減輕疫情衝擊等紓困措施。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5071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內政部移民署自110年1月2日起實施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換發作業,於辦理10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申報之登入方式及金融機構留存證號,以順利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時,請注意下列登入方式:

 

1.於110年4月以前換證者,新舊證號均可使用「查詢碼」登入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申報;110年4月以後換證者,請以「舊證號」登入。

 

2.已換發新證號但已註冊的健保卡是舊證號,如要使用健保卡加密碼登入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申報,請以「舊證號」登入系統。

 

3.已換發新證號且更換健保卡並辦理註冊者:於110年4月前換證者,請使用「新證號」登入系統,利用新健保卡加密碼辦理申報;於110年4月以後換證者,請使用「舊證號」辦理申報,所得及扣除額部分請以舊證號至國稅局申請查詢碼或自行輸入。

 

4.已使用舊證號完成網路申報,且在6月30日前更換新證號,如果在6月30日以前要辦理更正申報者,請以原申報證號重新上傳。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以存款帳戶繳退稅或以信用卡繳稅時,請確認申報證號與於金融機構留存的證號是否一致,以避免因證號不符而授權繳、退稅失敗。

 

該局呼籲,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由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展延至110年6月30日,又全國各地區國稅局亦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至110年6月14日,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以降低群聚風險。

許多國人返台行程受新冠肺炎疫情干擾,若超過兩年未入境,戶籍遭強制遷出,民眾擔憂其綜合所得稅、地價稅適用稅率等各項權益恐受影響。對此內政部、財政部昨(31)日表示已跨部會協調,相關權益不受影響。在稅負認定上面,財政部將依個案從寬認定。

 

綜所稅方面,現行制度分為境內「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滿183天即為居住者,每年5月結算申報,依所得級距適用累進稅率5%至40%;若未滿183天的非居住者,則是採就源扣繳,在給付時就扣繳所得稅,依所得類型不同適用不同扣繳率。

 

過去納稅人會自行掌握在台居留天數,來決定自身稅務身分,但疫情下往返各國受到限制,恐影響稅務身分認定。財政部對此從寬認定,納稅人可先依照前一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國稅局會依個案情形來處理。

 

地價稅方面,由於適用自宅優惠稅率的必要條件必須是辦竣戶籍登記,若因疫情導致被強制遷出戶籍,財政部表示,只要在9月22日前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再於該處辦理完成戶籍登記,即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內政部表示,出境兩年戶籍遷出,是依戶籍法規定,以落實戶籍管理制度,但民眾不必擔心,戶籍被遷出者仍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未來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後,即可辦理遷入登記。對於遷出後包括稅負、健保方面,政府相關單位已協調,權益不受影響。

 

健保方面,國人出境若未超過四年,回台後可馬上恢復戶籍和健保。若超過四年才回台,一般須等待六個月後再加保,但只要設籍後找到受僱單位,便可立即加保,無須等待。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49907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未依上開期限主動申報,稽徵機關會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外,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10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呼籲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贈與稅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贈與稅)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持有之股票於死亡日後分配股利者,若該股票發行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則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列入遺產申報;若除權(息)交易日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則股利屬繼承人所得,免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10,000股,A公司於110年召開股東會,決議每股發放1元現金股利,並以110年6月15日為除息交易日,甲君可獲配10,000元股利。惟甲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A公司至110年7月31日才將股利匯入甲君帳戶,因甲君於A公司除息交易日當天仍生存,已取得分配股利之權利,故其死亡後獲配之股利仍屬其所有,應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每年5、6月是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旺季,若被繼承人於此期間死亡,其所持有股票之股利常到其死亡後才發放,繼承人常常不清楚這些股利是否該申報遺產,建議向公司洽詢確切之除權(息)交易日,或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除權息公告,若除權(息)交易日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則無論是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都該列入遺產申報,提醒繼承人應加以注意,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核定稅額繳款書,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如仍就該復查決定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而非復查決定後改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復查日期的認定,係採發信主義,即納稅義務人若以郵寄方式申請,則以發寄局所蓋郵戳日期為準,如親自遞送申請書者,即以稽徵機關收件日期為準,故無在途期間的問題;又提起訴願日期的認定,係採到達主義,即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以訴願書寄發或付郵日期為準,故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訴願法定期間,可依行政院訂定發布之「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規定扣除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居住於桃園市之甲君接獲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09年11月10日,其申請復查之期間為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自109年11月11日起算30日,期限為109年12月10日。嗣甲君於期限內申請復查,經稅捐稽徵機關做成復查決定予以駁回,復查決定書於110年2月19日送達,並將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至110年3月10日,如甲君仍對該復查決定不服,則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110年2月20日起算30日,而非自改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0年3月11日起算,再加計在途期間3日,故其提起訴願期限為110年3月24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救濟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日認定基準卻大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兩者之差異,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7、8月份暑假為學生打工旺季,請留意勿隨意將身分證及印章轉交他人使用,以免成為虛列、浮報薪資之人頭,致觸犯相關刑責,不可不慎!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利用人頭浮、虛報薪資費用,如經查獲,除補稅並處以罰鍰外,知情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恐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另配合浮、虛報薪資之人頭,亦可能面臨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逃漏稅捐罪之刑責。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負責人甲君知悉乙君在公司僅於暑假期間短暫任職領薪,卻濫用乙君留存之身分證件及印章,製作乙君該年度在公司領取全年薪資所得之不實資料,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浮報薪資費用,逃漏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22萬餘元,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A公司除補稅處罰外,其知情負責人甲君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倘乙君知悉上開事實仍配合提供身分證件予公司逃漏稅之用,其與甲君合謀共議者,可能涉犯同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縱乙君未與甲君合謀共議,惟因係出於幫助之意者,涉犯同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

 

該局呼籲,學生於暑假期間打工,請留意勿將身分證、印章隨意交付他人使用,並注意暑假短期薪資請領情形,更勿因貪圖小利,答應擔任不肖雇主浮、虛報薪資之人頭,以免涉及相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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