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今日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該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0年6月30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
財政部表示,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納稅義務人若受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分36期)繳納。只要在申報期限5月31日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個人可以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含線上版及離線版)或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系統,繳稅方式選取「現金或票據」,申報上傳成功後,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鈕;營利事業則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繳稅方式選取「非線上繳稅」,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點選「線上申請」,均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再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完成申請。
非透過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請以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選擇「傳染性肺炎專區」,再選擇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亦可臨櫃或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得將該等實質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列為前述期間內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之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及180萬元,並於109年3月以前揭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生產用機台250萬元,則此筆投資支出可分別列為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是以甲公司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完成以107年度起各該年度之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進行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者,可於投資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相關年度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簡政便民,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計算及繳納綜合所得稅,大幅降低徵納雙方申報及稽徵成本。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注意,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還未清算完結者,解散前一年度之盈餘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解散時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應於解散日起45日內,就截至解散日止尚未申報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填具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但就解散營利事業而言,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及前一年度盈餘,在實務上常常來不及在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是併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營利事業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及清算所得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解散前一年度之盈餘,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免辦理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其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須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三、未及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應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底前單獨辦理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9月30日核准解散,該公司應於109年11月15日前辦理決算申報,其109年1月至9月當期決算所得無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否申報,則依甲公司辦理清算完結時點而有不同:
一、如於109年12月31日前清算完結:免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
二、如於110年3月1日清算完結: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應併同清算申報書辦理申報(清算完結日起30日內)。
三、如於110年7月1日清算完結: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前單獨申報。
該局再次提醒,公司解散時,應注意解散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時限,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的專戶對運動員的捐贈,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專戶之捐贈,如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如指定予經該部公告認可之特定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加計全戶同性質捐贈之合計數,可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額內,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國稅局提醒,個人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若該特定運動員為捐贈者的配偶或具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除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外,尚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受有保險公司理賠之醫藥及生育費,為何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提醒民眾,醫藥及生育費若受有保險給付,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籲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於辦理110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採用兼營免稅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3申報書)。
該局說明,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業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另依同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開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除出版或進口商得就該等圖書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外,產業鏈中下游之經銷和零售業者(如書店、賣場、便利超商等),就該圖書之銷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營業稅。是以,自110年3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開立免稅發票。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計算當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進項稅額中減除之。是以,前揭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辦理各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以403申報書,如係專營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惟如係兼營銷售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10年3-4月間銷售圖書總計510,000元(含免稅圖書之銷售額300,000元、應稅圖書之銷售額200,000及稅額10,000元),該期間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合計為8,000元,甲營業人辦理該期別營業稅申報時應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比例為60%(=300,000/500,000),其當期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3,200元〔=8,000*(1-60%)〕,是以其當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為6,800元(=銷項稅額10,000-進項稅額3,200)。
該局呼籲,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應留意,自申報110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改以403申報書辦理營業稅申報,且各期之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惟如該等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亦得採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惟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加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該局也提醒營業人,經採用直接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

配偶之間財產移轉,在不少稅法上享有租稅優惠,但如果是移轉房屋的情形,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雖然不必課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但是仍有義務報繳契稅,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
官員表示,針對配偶之間的財產轉讓,通常不會課贈與稅,然而特別針對贈與房屋的情形,即便不用贈與稅,但仍然有報繳契稅的義務。
依據《契稅條例》規定,官員指出,凡是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上述移轉情形都必須申報繳納契稅,其中「贈與」就是一項明確要課稅的樣態,其所適用的稅率,是以房屋契價的6%來計算。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42077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除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期限如期辦理申報外,該局就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4項租稅優惠措施說明及表列如下:
一、適用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
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款,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並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該免稅收入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三、營利事業給付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在減除政府補助款後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再減除,該減除金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四、為提升全職研發人員研發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及第8條之1,自109年度起,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範圍包括師資鐘點費、旅費、受訓員工旅費及訓練費、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之伙食費及場地費,納入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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