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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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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交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利事業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雖因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由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申報營業收入約2.7億元,經查核發現其全年資金匯入金額約2.4億與申報之外銷收入約2.1億顯著不相當,經甲公司說明顯著不相當之原因係交易型態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並向第三國廠商購買貨物,貨物由第三國廠商直接運送至國外客戶,未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及進口貨物金額,該公司也承認漏報外銷收入,涉嫌短漏報境外銷貨之貨款,致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將持續運用外匯資料與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勾稽,加強國稅資料庫橫向整合,使營利事業不法逃漏稅行為無所遁形。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漏稅情事,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並可免罰。

 

近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民眾對血氧機需求大增,關務署表示,血氧機貨品分類號列為9018.19.90.00-2「其他電氣診斷器具」,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列管之醫療器材,進口時須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同意文件。另血氧機若為大陸製產品,整份報單完稅價格(CIF)超過新臺幣32,000元,或單項產品件數超過24件者,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有進口血氧機供個人自用之需求,請依「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相關規定,於進口前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載有不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意旨之切結書及國內、外就診醫療機構出具載有醫療器材名稱之診斷證明或處方等向食藥署提出專案核准輸入申請。若未依規定向食藥署申辦同意文件,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令原進口者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運者,貨物沒入銷毀,並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關務署呼籲進口個人自用血氧機,請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觸法。相關資訊請參考食藥署>業務專區>醫療器材>輸入通關與專案進口>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專區項下「申請醫療器材專供個人自用」網頁(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1636&id=3639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營業稅稅籍未註銷,但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仍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獨資組織營業人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屬獨資出資人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當獨資營業人之負責人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依上開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取得該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A君與受讓人B君簽訂讓渡時,約定將商號之經營權轉讓予B,A將其價值200萬元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B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200萬元,稅額10萬元,且買受人為甲商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受讓人B,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B取得該進項憑證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至今(110)年6月30日,請配合防疫政策,儘量在家以網路或稅額試算服務進行申報,有報稅問題可利用電話詢問,降低人流移動,避免產生染疫風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仍有臨櫃報稅需求的民眾,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自6月15日起恢復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為有效控管人流,減少群聚風險,臨櫃申報服務採線上取號、電話預約及現場取號3種申辦方式。該局網站、粉絲專頁及申報現場,都會公告當日及次日輔導網路申報、查調所得及扣除額2項臨櫃服務總量,供民眾查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當日臨櫃服務需求者,可在開放取號時間內利用手機或電腦至該局網站「報稅線上取號及進度查詢專區」(https://ntbsa-tax.mi-great.com.tw/)線上取號,加計至現場取號者,達當日服務總量,即不再給號;配合民眾需求,另開放電話預約隔日以後之臨櫃服務,預約專線及開放時間請至本局網站「綜所稅申報臨櫃服務專區」(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8526120f381b4905ab29eee9e043a1f5)查閱(附表),並請選擇就近的國稅局,避免跨區人流移動;預約成功後請隨時至本局網站瞭解叫號進度及等待人數,於號碼接近時再去現場,減少等候時間。另為保護民眾安全,請配合現場動線指引、完成實聯制登錄、佩戴口罩、量測體溫及酒精消毒,如有發燒的民眾,請在家休息,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該局再次呼籲,請尚未報稅的民眾善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尤其今年綜合所得稅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服務,非常簡便,請民眾多加利用;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採線上登錄回復或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等多元繳稅方式,即可完成申報。受疫情影響的民眾如有繳稅困難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稅,也可利用電話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為降低外出染疫風險,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享受便捷的報稅服務。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依規定申報,民眾如有查詢下載國稅局每年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務必要逐筆核對外,如有未列入所得資料之其他來源所得,也要誠實納入申報,以免事後被查核有短漏報所得者,會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資料,完成網路報稅程序。嗣該局查獲,甲君為A診所負責人,未列報取得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800,000元,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20,000元。甲君不服罰鍰處分,主張其依照向國稅局查調到的所得申報,但所得參考清單中未列出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並不是故意漏報,不應對其處罰。

 

經該局以該筆執行業務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得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注意事項」亦以顯著字體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您所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是甲君本身為A診所負責人,應注意且可得知該診所當年度損益情形,其漏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核有過失,依法仍應受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始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申報前應詳細核對有無漏列之所得資料,以免漏報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欲自國外進口酒品來分裝,是否應繳納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1條規定,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之菸酒,依法應徵收菸酒稅。同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同法第9條規定,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酒品產製廠商,如欲自國外進口酒品並自行分裝者,應先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非自行分裝,而係委由酒品產製廠商辦理分裝事宜,該受託之酒品產製廠商亦應辦理產品登記。該局指出不論是自行分裝或委託分裝,酒品產製廠商均得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於進口酒品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採購,並俟分裝成小瓶裝出廠時再課徵菸酒稅及按月申報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酒品產製廠商如未依前揭法令規定辦理免稅採購手續,自行使用已稅進口酒進行分裝,則不予退還菸酒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股票或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額已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或被繼承人所有,贈與人或繼承人全體與受贈人可解除該贈與,撤回該贈與稅申報。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若同時符合大陸或境外稅務居民資格,因台陸、境內外稅率不同,我國個人、法人最多僅能扣抵當地所得,在當地多繳稅負不能扣抵境內所得;但如果在大陸或境外所得稅負較台灣稅率低,回台申報仍要補繳差額稅負。

 

財政部指出,若法人總部設置在台灣,還有個人為台灣無戶籍但居住滿183天、有戶籍且居住滿31天、有戶籍在台居住未達31天但經濟重心在我國,皆為台灣稅籍。

 

若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有境內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依照所得稅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列為境內收入課稅,但在大陸已繳所得稅負,可依憑證從我國應納稅額中扣抵,減少重複課稅負擔。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稅籍者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與台灣地區合併申報綜所稅,因此我國民眾、企業赴大陸賺取所得,通常需在當地課徵稅負,再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回台抵稅。

 

然而,大陸所得稅率可能較台灣高且兩岸租稅協議尚未生效,例如大陸企業所得稅負為25%,台灣營所稅率為20%,若法人同時符合台陸兩國稅籍,在台也要申報大陸地區所得,但最多僅能抵減當地所得部分,在陸溢繳稅負無法扣抵台灣地區所得。

 

除了大陸、港澳、台灣境內地區以外,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在其他國家與地區所得皆為境外所得,但可區分為租稅協定國與非租稅協定國。

 

如果是33個租稅協定國如日本、越南、英國等地區所得,台商在當地可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稅率,多半可適用10%扣繳稅率,回台申報時,在境外已繳稅負多半僅10%,因未達我國營所稅20%標準或綜所稅率,在台申報時,僅能扣抵當地已繳稅負,仍需補繳差額稅負。

 

至於非租稅協定國所得,僅限扣抵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得部分,在當地溢繳稅負無法回台抵減;不過,若在當地繳納稅額未達我國標準,則同樣要在台補繳差額稅負。

 

文章出處: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72157.html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餐飲業等營業使用房屋係依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本市公告餐飲業自110年5月22日起不得內用,如餐廳營業場所用餐區停用且與其他仍使用面積區隔,可向地方稅務局所屬8分局提出申請,停用部分房屋稅按月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降低納稅人房屋稅負擔。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今(110)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書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課稅所屬期間為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申請核准案件如已繳納本局將主動辦理退稅。若業者使用場地是承租的,雖然房屋稅減輕受惠的是房屋所有權人(房東),但是所有權人因受疫情影響申請減稅時,必須由業者(房客)說明使用情形,等於雙方偕同申請減稅事宜,也給予彼此更多討論降租空間。

 

地稅局提醒,為減少疫情期間民眾外出洽公之風險,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 )、行動應用程式(APP)「中稅e把照」或地方稅網路申報平台(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辦。

紓困4.0起跑,財政部(3)日下午也召開記者會說明稅務協助等紓困措施,共整理出六大項。財政部次長阮清華表示,稅務協助方面,財政部以緩報繳、助防疫、減負擔為三大主軸。

 

一、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展延至6月30日

 

財政部表示,為避免民眾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造成群聚感染風險,今年所得稅申報由原本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以分流報稅人潮。

 

二、受疫情影響者展延各稅報繳期限

 

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在法定期限完成報繳稅捐者,財政部已延長今年5月至7月各類稅捐報繳期限。

 

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新冠肺炎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報繳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主動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三、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為提高雇主給付薪資,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誘因,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如防疫照顧假)之薪資,得加倍減除。

 

四、自政府領取相關補貼、補助等款項,免納所得稅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五、各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或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核減稅捐提供多項稅務協助,協助減輕繳稅負擔

 

包括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協助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輔導申請核減營業用房屋因停業、未使用樓層或營業面積縮減之房屋稅、查定課徵娛樂業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可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主動核減或停徵關閉及停止營業期間之房屋稅、查定課徵娛樂業之娛樂稅及其車輛停止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等

 

六、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各稅捐稽徵機關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納稅義務人於去年年1月15日至明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在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除稅務協助外,財政部也推出國有財產租金減收、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減輕疫情衝擊等紓困措施。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5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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