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新制課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交易損益之計算,以出售時之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房地如是受贈取得,則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作為成本。父母如欲贈與房地給子女,除贈與稅稅負外,也須考量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應納之房地交易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欲贈與1筆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但市價為1,000萬元之房地給子女,如直接贈與房地,即得以房地現值300萬元課徵贈與稅,雖然比贈與子女現金1,000萬元後由子女自行購置房地,可節省70萬元贈與稅,但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受贈取得者即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300萬元作為成本,相較子女以受贈的現金自行購置房地,以買賣價金1,000萬元認列成本,前者所得額將增加700萬元,如其又屬短期持有之情況,稅率高達45%,則須多繳納315萬元房地交易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稅稅率在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均為10%,而房地交易所得稅除了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外,稅率依持有期間不同,分別為持有1年以內者稅率45%、持有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35%、持有超過2年未逾10年者稅率20%、持有超過10年者稅率15%。一般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均高於贈與稅稅率,父母如欲贈與房地給子女,應一併考量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應納之房地交易所得稅,以免省了贈與稅,卻反須繳納更多的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目的,乃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如享有租稅減免所得額優惠,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雖得自計算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惟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報繳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全年所得額1,260萬元,並自行申報減除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稅所得1,260萬元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
惟查A公司取得之主管機關投資計畫核准函,係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95年1月1日)施行後取得,不符合該條例第16條規定應在該條例施行前就經核准免稅或主管機關已核發完成證明或投資計畫核准函等,始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所以,A公司自行申報減除之免稅所得1,260萬元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經審核後基本所得額為1,260萬元(=課稅所得額0元+合於獎勵規定免稅所得1,260萬元),應繳納基本稅額145萬餘元〔(基本所得額1,260萬元-50萬元)×12%〕。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享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之租稅優惠減免之所得額,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申報基本稅額。

年底尾牙、抽獎活動多,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抽中獎品的個人而言,這份獎金或獎品,首先要先繳一筆扣繳稅,等到明年報稅時,則會以獎金總額或獎品價值,列為今年度的綜合所得。
國稅局最近接到許多電話,民眾抽獎拿到獎金或獎品,但是對於課稅規定不熟悉,譬如抽獎拿到價值3萬元的手機一支,這筆中獎所得是否需要課稅?
官員表示,除了公益彩券等政府舉辦的獎券獎金,會採分離課稅,其他一般民營事業或政府部門舉辦的抽獎,所得屬性為「機會中獎所得」,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通常針對比較大額的獎項,官員表示,給獎單位會按給付全額,扣繳10%獎金作為所得稅;如果獎項是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幣,給獎單位會依照時價、政府規定價格計算方式的兌換率來折算,向得獎人收取10%扣繳稅。
官員表示,等到5月綜所稅申報時,得獎人可向國稅局查調中獎所得、已扣繳金額,確認資料內容無誤並完成申報後,扣繳稅款即可用於抵減當年度應納綜所稅額。

林小姐來電訊問:申報之受扶養親屬若符合身障資料者,於109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除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外,是否可併同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於109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另政府為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成員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而於所得稅法規定,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需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
例如取得特定醫療機構依巴氏量表診斷為身心失能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有長期照顧需求,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具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者;或入住於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者;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規定接受政府長期照顧評估為失能,並已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者,才可列報長期照顧扣除額。因此,若符合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證明文件,並不等同符合可列報長期照顧扣除額之要件,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混淆。
該局進一步說明,長期照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日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除符合上述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無法適用長期照顧扣除額: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108年度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額外再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銷的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外銷收入6,000萬元之2%,列支特別交際費12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其中5,500萬元外銷收入之對象為科學園區內之營利事業,雖有報關手續,惟並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別交際費之規定;另該公司108年度帳列之預收外匯款800萬元,因該收入尚未實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在預收外匯款轉列營業收入年度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除當年度有列報營業收入外,尚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始得列報特別交際費,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高雄市小港區陳醫師來電詢問,自有房屋供獨資經營之診所使用執業,可否報減除租金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本人執行業務使用,可免設算租金收入,而該獨資經營之診所亦不得列報租金費用,但如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聯合執業診所使用,且該聯合執業診所有實際支付租金支出,並辦理房屋所有人租賃收入扣繳申報,該聯合執業診所可於支出年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時列報租金支出,房屋所有人則應申報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應注意以上相關規定,正確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耕地出租人與承租人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承租人之補償費,得僅以半數列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及第3項規定,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承租人之補償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耕地承租人甲君於107年間與出租人乙君簽訂耕作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乙君並同時給予甲君補償費1,100萬元,惟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其他所得,經該局查獲後,核課甲君當年其他所得550萬元(補償費1,100萬元之半數),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補償費,而漏未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從事專業工作,符合一定條件者,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及子女獎學金等,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說明,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如該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局舉例,甲公司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技師人員A君,並於聘僱契約明定給付A君子女獎學金,則該獎學金除可補貼A君子女在臺教育費用,且不列為A君之薪資所得外,甲公司亦得以費用列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逢年底尾牙旺季,公司、行號以贈送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方式慰勞員工及招待客戶時,應注意所取得憑證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慰勞員工或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支付相關支出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開規定,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跨年或尾牙餐會、員工旅遊等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等所取得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是否有列報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以免不慎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A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員工國內出差支領的膳雜費,應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但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至於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之免稅標準,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該局舉例,A公司自訂員工出差及旅費報支管理辦法,董事長國內出差每日可支領膳雜費5,000元,A公司董事長甲君於109年度國內出差日數達40日,共計200,000元,惟因上揭國內出差膳雜費免稅標準為董事長每日700元,因此,A公司支付甲君超過膳雜費免稅標準172,000元〔(5,000元-700元)×40〕,該筆旅費超限金額屬甲君之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