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財政部107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700572160號函令,對於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經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第119條規定要求補正,嗣宗教財團法人將原供附設醫院使用之不動產「捐助」移轉與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新設之「醫療財團法人」,屬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該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所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無須課徵印花稅。此外,該筆土地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無償移轉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種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約或買賣合約書(俗稱私契)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如果收款人(即出租人或賣方)未另立收據,而是直接在合約書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則該契約書就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之同時,按收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類憑證,必須貼用印花稅票。房屋租約或買賣合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合約書如果作為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或者該合約書如作為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之契據,就要按其屬性來貼用印花稅票。另外,民眾若是收取票據(匯票、本票及支票),只要在收款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亦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印花稅是憑證稅,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以就近至稅務局及各分局開立繳款書繳納,另外亦可於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ax.taichung.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網路申報,經核准取得使用密碼後,使用網路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7年6月1日起將針對轄內美髮及美容美體業營業人稅籍登記資料之正確性展開實地清查,並覈實查定營業人銷售額,以維租稅公平。
該所進一步說明,美髮及美容美體業為因應消費者需求,提供多元且客製化之服務,致原經營美髮及其他美容美體服務業者,亦兼營美甲、美睫、紋眉等服務,是為維護該等業者稅籍登記資料正確性及覈實查定營業人銷售額,擇定該等業者為年度因地制宜專案清查對象。本次清查作業除逐一核對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其營業事實與原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相符外,並將全面清查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及未依規定申辦變更登記或停(復)業核備者。
該所特別呼籲有前開不符規定情事之業者,請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補辦稅籍設立、變更、停(復)業、歇業等登記事宜,倘有漏稅者應一併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未依規定辦理而受罰。
本局表示,社區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如係基於守望相助,向住戶收取之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如有將社區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情事,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本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常有基於活化資產增加收入來源考量,將大樓停車位出租予非住戶,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他人定期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該財產出租係屬銷售勞務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及第28條規定,應於出租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收取之停車費每月逾新臺幣4萬元者,並應課徵營業稅。
本局特別提醒,社區大樓(廈)停車場如有對外營業收費,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以免因未辦稅籍登記致逃漏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屬印花稅課徵範圍,而所謂「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因無法申請物權登記,自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本局表示,近年隨著網路快速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漸趨多元,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透過境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簡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外自然人」,應否報繳營業稅?其銷售額可否申報適用零稅率?
本局進一步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營業人透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該電商應在臺辦理稅籍登記,國內營業人應依「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就實際收取價款,開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境外電商;如前述交易最終使用者為「境外自然人」,則國內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除應具備取得外匯之證明文件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並應檢附該境外電商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公司如將自己產製供銷售的產品用以酬勞員工,是否需開立發票等相關問題。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而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54號解釋要旨,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抵觸。
本局提醒,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涉及數處罰規定時,如係實質上之數行為,得分別處罰之。至行為數之認定,須綜合考量法規範構成要件、保護法益及處罰目的等因素。進口稅係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稅捐;貨物稅乃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於貨物出廠或進口時課徵之稅捐;營業稅則為對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所課徵之稅捐,是進口貨物可能同時涉及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租稅之課徵,公司於進口貨物時,應特別注意,以免被調整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在停業期間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本局舉例說明,甲企業社經營不動產買賣及不動產租賃業,於100年12月1日申請停業,101年2月間尚未申請復業,即銷售所有之停車位,經本局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復業及開立統一發票,且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違反營業稅法規定,核定甲企業社應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該企業社提起復查,主張係出售個人資產,非屬營業人,核定補徵營業稅實有違誤。惟經本局查得甲企業社98至99年間共銷售19筆房屋,其中包含與本件位於同一地下室之停車位2筆,該社於100年12月1日申請停業,惟在申請復業前,於101年2月間銷售所有9個停車位, 距其申請停業尚不足3個月,且短期間內銷售9個停車位,已超出一般民眾購屋自用之使用特性,而與停業前之營業構成繼續性、經常性之交易,有別於一般個人非經常買進、賣出不動產之經濟活動,核認甲企業社屬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違章事證明確,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該社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均遭駁回在案。
本局呼籲,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或已申請註銷,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仍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購發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6年5月1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修正條文施行後,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於臺灣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向境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期報繳營業稅,惟經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業者,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得免使用統一發票。
消費者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例如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購買境內住宿勞務,究竟得否索取統一發票?該所舉例說明,若消費者係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完成付款,且由境外網路訂房平台收取全部價款者,依財政部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規定,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境外網路訂房平台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所以消費者無法取得統一發票。然而若消費者僅係於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預約訂房,而由境內旅宿業者收取全部價款者,且境內旅宿業者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則消費者應向境內旅宿業索取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至於境內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由購買電子勞務之境內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但若境內營業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則免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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