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規定,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其中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收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屬銀錢收據,應貼印花稅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及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再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並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
新營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取具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鑑於公用事業甫於105年1月轉開立統一發票,爰給予緩衝期,於107年6月以前,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惟緩衝期將屆滿,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於107年7月以後,如取具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未正確登載者,因未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將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課徵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分為住家用、非住家用。住家用可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住家用,而非住家用又可分為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免被補稅處罰或權益受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自住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營業用稅率為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原供營業用的房屋,於停業期間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情形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於已註銷營業稅稅籍,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或空置,應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反之,原供住家用房屋,如變更為營業用,亦應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及承攬、典賣、讓受與分割不動產、動產買賣等合約,應於應稅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繳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如採貼用印花稅票完稅者,另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辦理銷花。
該局進一步說明,貼用印花稅票者,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若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印花稅票註銷目地在防止揭下重用,銷花後才能算完成納稅手續,如未依規定銷花,將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另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人,避免銷花不全而受罰,可就近至稅務局所屬各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帳號,即可運用該系統開立繳款書,簡單又方便。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因應網路交易日漸蓬勃,該所將進行網路行銷營業人統一發票稽查,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除追繳所漏稅款外,將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按所漏額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得令業者停止營業。
該所提醒該等業者,銷售貨物或另加運費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短漏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日接獲營業人反映,因生意興隆致107年5-6月期之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可否提前使用7-8月期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按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依前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發票,如經事先申請核准且無不法情事者,固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提前使用次期發票開立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
該所提醒營業人,若當期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發票時,應事先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才可提前使用,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切勿貪圖一時之方便而有借用或漏開發票情形發生,以免違法受罰。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將原料運往國外加工完成後,直接銷售予第三國客戶時,應該如何申報銷貨收入?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是採用權責發生制,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營業收入,也就是說,在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成時認列銷貨收入。因此,公司於出口原料到境外廠商加工時,不用列為銷貨收入,等到加工完成後,產品直接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就必須按照交易總額列報銷貨收入。
本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在原料出口到國外加工廠時,已經依照規定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到了年底,有些原料已經加工完成且出售,有些可能尚未加工完成或是還沒運銷客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作加減項差異調整。加工完成且出售者,應於加項「73委託國外加工不復運進口直接外銷貨品收入與本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之差額」調整;尚未加工完成或是還沒運銷客戶者,在減項「98本期委託國外加工不復運進口尚未銷售貨品之營業稅銷售額」填報。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結算申報營業收入與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有差異,應注意於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調整說明。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於防止揭下重用,倘以鉛筆在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劃線,則因易擦拭而無法達成註銷效果。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正確註銷方式應於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劃線註銷者應以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為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之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仍應給與他人原始憑證,或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該局轄內甲公司經營魚、蝦等生鮮水產品之批發零售,被查獲於102年間銷售魚、蝦等生鮮水產品銷售額計1,600萬元,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另該期間尚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金額計1,000萬元,甲公司雖為專營前開免徵營業稅貨物之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或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倘有違反,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爰就甲公司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裁處罰鍰8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金額裁處罰鍰50萬元,合計處罰鍰13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案例中,甲公司購進貨物時,如銷售人未給與合法憑證,惟甲公司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其於稽徵機關調查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並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掌握稅源並有效落實執行營業稅稅籍管理,將針對轄內營利事業單位及未辦稅籍登記營業人展開實地清查作業。
該所進一步說明,本項清查工作自107年4月1日起展開,除逐一核對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其營業事實與原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相符外,並將全面清查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或停業後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及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或暫停營業未申報核備及停業期滿後未復業者。同時另從事網路交易、夾娃娃機店、手機配件及通訊行、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及提供老人服務之老人機構等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未辦營業登記者,亦納入本次清查重點。
該所特別呼籲有前開不符規定情事之業者,請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補辦設立、變更、停(復)業、歇業登記等手續,以免因未依規定辦理而受罰。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