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時代來臨,國稅局持續提升納稅義務人繳稅便利性,自115年1月1日起,國稅各稅(不含菸酒稅)、核定應繳本稅、罰鍰及租稅規避加徵款項等稅單,民眾逾繳納期限,除親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也可以透過24小時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線上繳納,不受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地點限制。但逾期繳納之核定案件,如已逾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及屬分期繳稅案件,則不適用線上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線上方式繳納逾期稅單,納稅義務人仍須負擔每逾期3日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收到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5年1月16日至2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王先生因一時疏忽,忘記於115年1月26日以前繳納稅款,因本項新措施,王先生可於115年2月25日前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選擇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其中1種繳稅管道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
該局提醒,可適用本項便民繳稅措施之繳款書會載有相關使用說明,但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超過繳納期限30日,就無法運用線上繳納之便利管道,只能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有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亦是結婚旺季。近年來新人對婚禮的儀式感與客製化服務日趨重視,相關消費亦明顯升溫,從喜帖、婚禮小物、禮盒、佈置道具,到婚宴會館、攝影與新秘服務等,形成完整的「婚禮經濟鏈」。
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平台與社群商家興起,不少新人會透過網路平台、小型工作室或社群商家選購婚禮用品,而只要是使用統一發票的商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就應該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不因該貨物或勞務透過網路交易就有所不同,且近年來不少婚禮用品商家已採用電子發票,消費者只要提供載具即可完成索取發票,不僅環保減碳,還可享有中獎機會加倍(有專屬獎)、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及獎金直接匯入指定帳戶等多項好康。
該局溫馨提醒,民眾每次索取統一發票,就多一次中獎機會,可為新婚生活增添小確幸,亦可透過捐贈發票方式支持公益團體,讓結婚喜悅延伸至社會各個角落。

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一次領取之離職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民眾如對所得有疑義時,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協調,化解課稅爭議,以維護納稅者權利。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申報薪資所得120萬元與公司填報之薪資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400萬元不符,經該局核定補稅。甲君不服,主張原核定薪資所得400萬元內含退職所得280萬元,因前任職A公司已辦理註銷,無法申請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知悉稅捐爭議後,經審酌甲君提示其與A公司簽訂之合意終止僱傭關係之協議書、A公司之扣繳申報資料及甲君薪資明細等相關文件,詳加比對後,研判甲君主張A公司誤將退職所得280萬元列入薪資得申報扣繳憑單一節,尚屬可採,惟A公司已註銷無法辦理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乃建議原查單位依事證重新審認所得類別。經重核薪資所得120萬元,另依甲君服務年資6.5年,核定退職所得863,000元〔2,800,000元-198,000元×6.5年-(398,000元×6.5年-198,000元×6.5年)×1/2〕,順利解決爭議。
該局強調,納保官以中立、客觀的角度,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依法維護民眾納稅權益。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詳列納保官設置情形、相關申請資料及各類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與小故事等,歡迎民眾參考運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對象為營業人者,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交付買受人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扣減稅額及作為記帳憑證。
該局近期運用稅務系統資料庫,查得甲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相關親屬銀行帳戶利息所得巨增之異常情事,經查甲公司為早餐店及咖啡店之食材供應商,卻因該等早餐店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未索取統一發票,涉嫌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經該局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21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約105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小規模營業人,無論買受人有否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自行檢視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確保營利事業依據公平交易原則進行集團間跨國交易,並符合移轉訂價規範及關稅估價規定,營利事業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就全年度貨物進口價格進行整體考量。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若營利事業就同樣貨物僅部分報單註記申辦一次性移轉訂價,部分報單未註記,或為便於作業,將利潤集中於少數報單,導致同樣貨物完稅價格出現落差,與關稅估價規定不符,海關將不接受營利事業調整內容。因此,營利事業於申請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對整個會計年度內進口貨物價格進行統一調整,而非針對單一報單或特定賣方進行選擇性調整,且申報之價格應符合國際移轉訂價準則,並與企業內部會計報表一致。營利事業應準備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付款單證或說明,及其他海關審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亦可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俾利海關審查,加速核定。
關務署建議,營利事業在進行價格調整前,先與海關各承辦窗口聯絡,以確保申辦過程順利,減少後續爭議或補稅風險。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於115年1月5日前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5年1月16日至115年1月25日(遇假日順延至115年1月26日)。
該局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臺北市轄區計44,037件,補稅金額10億5,628萬餘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之情形,請於繳納期限(即115年1月26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如期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自115年1月27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至多加徵10%;逾30日(即逾115年2月25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自115年2月26日起至繳納日止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工具綁定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應繳納稅款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特別說明,若已逾繳納期限,納稅義務人最遲於115年2月25日前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應繳金額及依逾期天數計算加徵之滯納金,不受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營業時間的限制。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核定通知書背面及繳款書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國稅局的繳款書都是以雙掛號郵寄,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也不會請民眾連結網站頁面輸入信用卡資料繳稅。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受騙上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序來到歲末年初,亦是民眾善用贈與稅年度免稅額規劃贈與財產之高峰期,該局提醒,符合跨局申報條件之民眾,可以多多利用跨局申報,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前往全國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局說明,為強化各國稅局間合作機制,財政部自108年5月1日起推動跨局申報機制。民眾如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的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或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財產、贈與民法所規定繼承人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配偶相互贈與、贈與子女不超過100萬元的婚嫁財產等簡易案件,只要備齊應檢附證明文件,就可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由該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之服務。但逾核課期間、同年度尚未核定或屬違章、農地回贈、法院判決移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案件,因案況特殊,尚需經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不適用此項服務。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戶籍設於臺北市,在外地工作,甲君欲將其名下臺北地區之房地贈與子乙君,依照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甲君可以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不必請假長途奔波回戶籍地辦理,省時又便利。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使用跨局臨櫃申報服務,省時、便利、免奔波!請多多利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總統今(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並新增購買汽缸排氣量(下稱排氣量)2,000cc以下之小客車及150cc以下之機車(下合稱新小型汽機車),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分別可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0,000元及2,000元,讓無舊車汰換的民眾也能受惠。
該局說明,上述新小型汽機車,包括燃油車及油電混合車,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已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享有免徵貨物稅優惠,不再適用本項退稅措施。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相關書表已置放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供申請人使用。另為方便民眾瞭解適用條件,該局特別彙整相關規定如附表。
該局呼籲,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如未留下姓名及地址或電子郵件(即匿名方式檢舉),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回復辦理結果。
該局說明, 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民眾檢舉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檢舉人之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稅捐稽徵機關會函請檢舉人補正,倘檢舉人未留下姓名及地址或所留資訊不完整,將無法通知補正。嗣後檢舉人如想知道檢舉案件辦理進度,因未能進行身分確認,稅捐稽徵機關也無從回復檢舉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檢舉逃漏稅,稅捐稽徵機關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人負責管制、檢舉人身分資料予以彌封及編列檢舉人代號,以確保檢舉人身分不會洩漏。提醒民眾如欲知檢舉案件辦理結果,檢舉時應留下真實姓名及地址或電子郵件,以利稅捐稽徵機關回復辦理結果。

臺北關表示,商民如對海關所作成之處分書不服,依法得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惟救濟程序因處分法律依據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不服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作成之處分,應先向海關申請復查,經海關重新審議作成復查決定後,如仍對復查決定不服者,得再提起訴願,臺北關提醒商民注意救濟程序上的區分,避免誤用程序。
臺北關進一步指出,復查與訴願兩類救濟途徑所使用之申請表格並不相同。該關於寄送處分書時,均會檢附相應之復查申請書或訴願書,商民可據以填寫;或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路徑:便民服務/書表下載/行政救濟)下載表格運用。另提醒,無論係提起復查或訴願,均須於收到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請商民一併留意救濟期限。
臺北關最後提醒,該關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商民如對救濟程序、法規適用有疑問,可洽詢納保官提供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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