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簡宜萱

簡宜萱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S__5218336.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有關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所支付租金,其進項稅額應符合「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集中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要件,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宿舍內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之進項稅額,因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依財政部1109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而營業人承租宿舍,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部分,係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索取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外,購買商品及用途應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訂不得扣抵項目(包含: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S__5218342.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141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形,應由賣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分局說明,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買方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賣方已開立電子發票,如部分貨物有瑕疵而產生進貨折讓,不能再以紙本開立折讓單方式交付賣方,應依前揭規定先由雙方合意折讓金額後,再由賣方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傳輸至平台及交付買方營業人。

該分局提醒,賣方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1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買方為營業人)2日內(買方為非營業人)據實上傳存證,考量作業方式與紙本發票不同,財政部前已訂定11411日起至同年6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限後如未依限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建議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

S__2818087.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應就其未取得憑證金額處5%以下罰鍰。倘因他人銷售時未給予銷項憑證,致營業人本身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得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免予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期查獲甲供應商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給予乙營業人,乙營業人說明曾多次向甲供應商索取統一發票未果,亦未提出檢舉,遭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730,000元罰鍰,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遭駁回。

該分局特別呼籲,為維護營業人自身權益,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倘供應商拒絕開立時,應檢據具體交易事證,向供應商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經確認屬實者,免予處罰。

S__2818098.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經查證屬實,即使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剔除該虛報薪資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2,000,000元,嗣經甲君檢舉虛報其薪資所得1,200,000元,經所轄稽徵機關調查後,A公司因無法提示支付甲君薪資費用之證明及投保資料,重新核定A公司課稅所得額為-8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A公司漏報所得1,200,000元,按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240,000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裁罰90,000元。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倘因疏忽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S__2818099.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7年度起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雖免徵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源自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甲、乙君為A商號合夥組織合夥人,該商號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600萬餘元,經該分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A商號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其合夥比例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分局查獲後,核定補稅18萬餘元並處罰鍰3萬餘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S__2818084.jpg

為防範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規避營業稅,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將持續不定期派員稽查轄內營業人發票開立情形。

該分局指出,今年度將優先針對「屢遭檢舉、申報銷售額偏低、曾有短漏開發票紀錄,以及發票開立異常」等高風險營業人加強查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除部分營業性質特殊或小規模營業人得開立普通收據外,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若查獲有未依規定開立或短開銷售額情形,將依同法第52條裁處所漏稅額1倍以下罰鍰,若於1年內查獲達3次,並得停止營業。

該分局強調,無論實體店面或網路交易,營業人都必須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亦應積極索取,以共同維護交易公平與權益。

DSCN4261.jpg

近來接獲許先生來電詢問,從母親那繼承來的房屋,為何房屋稅單上還是母親的名字?經查詢發現,該房屋原來是沒有建物權狀,而許先生也未向稅務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所以房屋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仍為母親。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主動依據建物保存登記資料釐正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但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並無權狀,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後,容易忽略須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所以造成房屋稅籍的納稅義務人仍是被繼承人,與實際情形不符。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填寫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無人拋棄者免付)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要記得在繼承事實發生後,儘速提出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S__6029325.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屢有民眾檢舉其消費購物時店家未主動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影響消費者兌獎權益,爰將針對屢被檢舉、容易漏開統一發票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如經查獲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近日執行統一發票稽查作業查獲苗栗市A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且查1年內遭查獲短漏開違章紀錄已達3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以罰鍰並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論於實體店面或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主動交付買受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疏忽而受罰。

該分局呼籲,倘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183819C8-813B-4013-B103-740A8FDEBE4C.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滯欠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及第4項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計1,900餘萬元,名下財產經該局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移送強制執行後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嗣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後,甲君即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由第三人乙君提供A房屋及坐落基地擔保欠稅。期間,甲君除定期繳納稅款,並積極提供A房地時價資料,經審認該擔保品計值已足額保全稅捐,准予塗銷甲君名下財產禁止處分登記及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土地及房屋各按其公告現值加二成估算。但如能提示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亦得予核實認定,例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等,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若土地或房屋經設定他項權利者,則應扣除該他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除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外,欠稅人也可能遭限制出境,如需移轉該財產,或有出國需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解除出境限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IMAG0120.jpg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自111年度起,免稅額為244萬元)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財產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或當年度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按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又所稱「每年」或「1年內」係以曆年制,即11日至1231日止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71日贈與兒子現金200萬元,同年111日贈與女兒現金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甲君應於111日贈與超過免稅額之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第 9 頁,共 155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