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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需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08條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稽徵機關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稽徵機關將按照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另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自107年度起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惟仍應辦理營所稅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按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所提醒,今(109)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面展延申報至6月30日,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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