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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出租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視聽歌唱業若併同上開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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