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8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或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 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標,近年來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該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於109年7月9日發布令釋明定,依上開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個人買受人無所得課稅問題,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又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依貨物稅條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應注意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所得。

 

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游宜靜 電話:04-8871204轉102)

S__5218338.jpg

 

為擴大納稅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109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前述可查詢所得資料之電子憑證為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年度結束日(1091231)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以健保卡查詢者,其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109年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無法以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資料:

 

(1)歇業、註銷、廢止

 

(2)經主管機關撤銷商業登記

 

(3)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

 

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110428日起至531日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自11041日起至531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110428日起至531日止查詢。

 

利用線上查詢所得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例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及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並依法辦理申報,以免疏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漏稅額,處以2倍(已申報案件)或3倍(未申報案件)以下之罰鍰,如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適用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認定甲公司虛報營業費用700萬元,經剔除該筆費用後,雖核定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700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140萬元(700萬元×20%)處以2倍以下罰鍰,但依前揭規定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故裁處罰鍰金額為90,000元。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故針對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經加計查獲之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法仍會遭受處罰,提醒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惟如有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取得其轉投資之日本公司所給付之股利收入200萬元,且已於日本繳納稅額40.84萬元,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算,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下稱境外來源可扣抵稅額)40萬元,惟我國與日本已簽訂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臺日租稅協定),並自106課稅年度起適用,依據臺日租稅協定第10條第2款但書規定,股利之受益所有人如為他方領域之居住者,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0%(即上限稅率為10%),故因日本僅得課徵20萬元稅額,甲公司僅可列報20萬元之境外來源可扣抵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溢繳之境外稅額20.84萬元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部分,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日本稅務機關規定之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日本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我國已簽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有33個國家,營利事業如有取得境外來源所得,應留意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IMG_0694.jpg

 

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其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免事前申請,即可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惟營利事業帳載結算純益率,如果已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者,還是要依帳載結算純益率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500萬元,按109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其經營行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因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1,500萬元較108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2,500萬元,減少達40%〔(2,500萬元-1,500萬元)/2,500萬元〕,符合109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的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在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事前申請即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但如果甲公司109年度帳載結算純益率5.5%已經高於4.8%,甲公司還是應該依帳載結算純益率5.5%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S__5218341.jpg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33條之1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因參與拍賣並繳足拍定價金後取得某地號土地。再查後發現該土地原所有人於96年間陸續積欠甲公司貨款遲不支付,甲公司經完成相關催收法律程序仍未受償後,於100 年間提列呆帳損失並沖銷應收帳款。

 

102年甲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查扣該土地後,嗣於107年間甲公司一方面參與拍賣支付拍定價金後取得該土地,另一方面以債權人身分參與分配,並以獲配之金額抵償對方所欠債務。因甲公司未於分配年度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非營業收入,未符合上揭稅法規定,遭補稅送罰。

 

營利事業若有收回以前年度提列呆帳損失時,須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攜帶居留證及護照領取。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其可填寫授權書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授權書上納稅義務人之簽名應與其護照上所載相同,並應檢附外僑之居留證影本及護照之簽名頁影本以核對納稅義務人之簽名。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退稅時,也可提供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銀行或郵政機構開立之臺幣帳號,退稅款項將直接轉帳撥入所提供之帳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已訂定發布「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因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如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所得額課稅,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發布「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與108年度主要差異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歸屬房屋之收入按一定比例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09年度經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近年個人交易高價住宅之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該比例由108年度15%調整為17%: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者,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09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新建案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市價量上揚或因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未調整而與實際交易情形有相當差距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109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報,如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為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各地區國稅局已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自去年(109年)12月起至今年(110年)2月底止,該分局已查獲10件,補徵稅額100萬餘元,請民眾以實際成交價格按上開規定計算及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上班時間為8:30~17:30,中午12:30~13:30休息),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之正確性,即日起將對轄內扣繳單位實施扣繳檢查。請各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補報並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該所提供扣繳義務人常見疏失如下:

一、負責人以自己名義承租店面、廠房或倉庫供營業使用,給付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股東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三、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四、各單位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如徵文徵稿、尾牙抽獎等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各單位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教會或公益慈善機構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憑單。

七、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稅及申報憑單。

該所特別呼籲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無須向轄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並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如有給付各類所得時,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王鐘模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17

第 120 頁,共 360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