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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適逢營業稅申報期,高雄國稅局表示,每期營業稅申報時,除了各類違規發票之外,還有四類特定類型的發票,包括交際支出、酬勞員工支出、購車支出以及涉及免稅的支出,在稅法上都有明訂,其進項發票都不能申報抵減營業稅額。

 

營業稅申報採進銷互抵,進項稅額可以抵減銷項稅額,官員指出,然而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當中,有規定好幾種不能申報抵減的進項發票類型,基本的精神便在於非關本業的支出,以及違規漏申報的支出,都不能作為進項抵稅。

 

除此之外,官員表示,多數營業人常忽略的,其實是「交際應酬」、「酬勞員工」等二大類支出,相關的進項發票也無法抵減營業稅,舉凡公司內部聚餐、請客戶吃飯,或是購置禮品等支出,國稅局只要看到這類發票,都會主動剔除。

 

官員表示,不過若是辦公室日常營運所需的耗材,像是紙張、文具,甚至是咖啡、茶葉等支出,實務上倒是會認可,讓營業人申報抵稅。

 

部分旅宿單據則會實質審查,向營業人確認實際用途是招待客戶、員工旅行,或只是單純的公務出差,官員表示,若確實為出差或是參與會議,營業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後,相關支出也可申報抵稅。

 

另一項特別的限制,在於購車支出,官員表示,稅法當中明訂「自用乘人小汽車」不能申報進項抵稅,即便是專門接送管理階層或客戶的座車,也同樣不能申報進項。

 

官員表示,就實務上來說,購車單據的查核重點,在於這輛車的規格,如果是「小客車」就一定會剔除,但如果是貨車或客貨兩用車,申報進項就沒有問題。

 

而最後一項規定,在於涉及免稅銷售額的進項,官員表示,諸如生鮮農產等銷售額,營業人銷售時可以免課營業稅,因此相應的進項支出,也就沒有稅額可以抵減。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30380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8.2萬元,每一申報戶之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稽徵,有效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即日起將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將以經常被檢舉、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累積留抵稅額巨大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外,除了實體店面,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者亦是稽查之重點對象。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銷售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都應「主動」開立發票。就以往案例,舉凡遲開發票、經消費者提示後再行補開發票、營業現場忙碌沒空開立發票或一時疏忽忘了開立發票等情形均涉及違章行為,且往往被消費者逕行檢舉。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處短、漏開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特別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發票,以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 賴嘉慧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爲遏止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該所已全面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其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開立發票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或已有漏開發票紀錄或申報銷售額異常之營業人,列爲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開立電子發票及透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營業人也在稽查的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給與,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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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純益率已達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惟加計出售房屋及土地交易損失後,申報純益率未達標準,是否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申報?

 

擴大書審要點第2點所稱非營業收入,尚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因此土地及其定著物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交易損益,出售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損益。至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因扣除上述房地交易損失致純益率未達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倘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買賣,依據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不適用該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稽徵機關將另案核定所得額,故請營利事業注意申報方式,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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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之外僑居住者,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台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之計算,應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所補充表示,外僑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時,應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記得攜帶居留及所得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憑以核定,另外僑在臺繳納之所得稅,為向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報國外稅額扣抵之需要,亦可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報稅季即將於5月展開,營利事業已可上網下載「10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財政部提醒,今年5月企業申報的是109年度營所稅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應留意申報稅率、補貼免稅、防疫假給薪加倍扣除、擴大書審純益率、未分配盈餘是否更正申報等五大變動。

 

首先是適用稅率方面,官員提醒,營所稅率從107年度起,已自17%調高至20%,而針對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的公司,為了給予緩衝期,則是分三年逐年調高1個百分點,也就是107年度18%108年度19%109年後為20%

 

其次,紓困特別條例規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自政府取得的補貼、補助等免納所得稅。官員表示,該金額應列為免稅收入,自行依法調整減除,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可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

 

第三,申報書中的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也新增欄位,提供企業填寫新冠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財政部提醒,企業申請適用這項減稅措施,記得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假單、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等證明文件。

 

第四,採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若去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減少達30%者,其擴大書審純益率可打八折。最後,在未分配盈餘方面,財政部去年為減輕企業繳稅負擔,確保資金不斷流,企業去年首季若虧損,可按比例換算為上半年虧損,列為去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今年5月報稅時,申報書也新增欄位,供企業更正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供核,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扣除。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

 

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之醫藥費,得依法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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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108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20萬元及180萬元,其以107108年度盈餘購置符合前揭辦法規定之A機器設備300萬元,11041日交貨並支付款項300萬元,其中屬以108年度盈餘180萬元投資部分,於110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屬以107年度盈餘120萬元投資部分,可於完成投資之日(1104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退還溢繳稅款。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該條例者,請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之外僑居住者,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台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之計算,應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所補充表示,外僑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時,應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記得攜帶居留及所得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憑以核定,另外僑在臺繳納之所得稅,為向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報國外稅額扣抵之需要,亦可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洪嘉璘
連絡電話:04-26651351轉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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