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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合併沒收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與他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因買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依據財政部68年1月9日台財稅第30131號函釋,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訂約出售A地與乙君,約定土地買賣價金為3,000萬元並收取5%定金,嗣乙君105年因財務週轉失靈,未能依約定時限支付土地餘款,並表示放棄承買,甲君依約將已收定金150萬元沒收抵作違約金,甲君應於沒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定金列入其他所得。

 

該局呼籲,個人如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沒收年度之次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切勿遺漏,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雖依法申請復查,惟逾期未繳納,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如經發現有藉由隱匿或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規定,限制其出境,以保全稅捐債權。
       

該局說明,轄內A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應納稅捐1,500萬餘元,雖已依法申請復查,惟其逾限繳日尚未繳納,嗣該局發現A君於收到繳款書後,即將名下近期購買之進口車輛移轉予第三人,有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經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僅扣得銀行存款3萬餘元,又其名下得辦理禁止處分之財產僅有2萬餘元的土地,與A君所欠繳稅捐1,500萬餘元顯不相當,該局遂依前述法令規定,以A君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且禁止處分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財產價值與欠稅金額不相當,因欠稅金額已達得限制出境金額150萬元標準,立即限制A君出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滯欠稅捐依法申請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切勿藉此方式隱匿或處分財產進而規避稅捐執行,稽徵機關發現將會依法採取各項稅捐保全措施,以保全國家租稅債權。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逕予解除契約,並入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之違約金性質,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建設公司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時程繳付土地價款,依約通知買受人解約,並沒入買受人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因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其支付之土地價款係為取得土地之權利,嗣因解除土地買賣契約關係,建設公司依約沒入之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之代價,應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並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A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土地違約金收入時,經A公司說明土地違約金收入係106年與B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嗣因B君未能依約定之時程付款,依約對B君寄發存證信函並解除契約,A公司依約定沒入契約總價款之15%以為違約金,並退還B君已支付之土地價款扣除前開土地違約金之餘額,A公司將前開土地違約金收入列報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於收取土地價款時,已依規定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嗣因解約而沒入契約總價款15%之金額,屬違約金性質,非A公司銷售土地之代價,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銷售額,A公司未依規定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核認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核定應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所沒入之預收土地價款,應依規定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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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提示可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與支付票款之憑證,以憑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出差員工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檢附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機票票根及登機證的情形,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如為遺失登機證,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實務上常有員工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未留存或遺失登機證,導致僅能提示電子機票及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的情形;因提示登機證之原意是為證明員工確實有出國事實,為簡化作業,上開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遺失登機證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等擇一替代,嗣配合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得以電腦自動化方式辦理自動通關出國作業,增加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代替,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憑證,如有遺失登機證者,得以提示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替代,作為列報費用的憑證。

 

 

針對網路購物爭議,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稅應該要內含在商品定價當中,而非付款時才額外向消費者收取,建議網路商家正確標示,以避免相關逃漏稅嫌疑。

 

官員表示,近來查核案例發現,特別是網路賣家在銷售商品時,有時會於價格上標明「未稅」,等到消費者付款時,才會另外要求消費者支付5%營業稅,這種做法可能衍生不少爭議。

 

官員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當中要求,應稅商品所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銷項稅額」,即店家讓消費者看到的定價,必須是含稅價格。

 

當店家特別標示未稅價格,官員指出,有些消費者會為了省點荷包,要求店家不開發票,直接以未稅價格進行交易,這樣不僅違反了營業稅法的精神,更讓店家蒙受漏稅的嫌疑,如果被他人檢舉或是國稅局查核發現,後續的裁罰是店家要扛。

 

官員表示,除了漏稅罰之外,針對沒有正確標價,依規定在商品價格內含營業稅的營業人,國稅局目前還是採柔性輔導的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得以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或前3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比率平均數之限度內酌量估列備抵呆帳餘額。惟民間融資業所購入或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並非其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自非屬前揭得預估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近日查得轄內民間融資業甲公司107年度列報呆帳損失6千5百萬餘元,所提列備抵呆帳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中,部分係屬購入及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等提列備抵呆帳之規定,遂重新計算核定呆帳損失為2千3百萬餘元。甲公司不服,申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9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4款規定,並參照財政部100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031840號函釋意旨,甲公司購入及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並非屬其自身銷售商品或勞務而產生,收現性無法合理估計,且該債權之收益係於到期收回時認列,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尚不得預估提列備抵呆帳,應俟該等債權到期無法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入或融資租賃債權,請正確計算及申報認列呆帳損失。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最近適逢營業稅申報期,高雄國稅局表示,每期營業稅申報時,除了各類違規發票之外,還有四類特定類型的發票,包括交際支出、酬勞員工支出、購車支出以及涉及免稅的支出,在稅法上都有明訂,其進項發票都不能申報抵減營業稅額。

 

營業稅申報採進銷互抵,進項稅額可以抵減銷項稅額,官員指出,然而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當中,有規定好幾種不能申報抵減的進項發票類型,基本的精神便在於非關本業的支出,以及違規漏申報的支出,都不能作為進項抵稅。

 

除此之外,官員表示,多數營業人常忽略的,其實是「交際應酬」、「酬勞員工」等二大類支出,相關的進項發票也無法抵減營業稅,舉凡公司內部聚餐、請客戶吃飯,或是購置禮品等支出,國稅局只要看到這類發票,都會主動剔除。

 

官員表示,不過若是辦公室日常營運所需的耗材,像是紙張、文具,甚至是咖啡、茶葉等支出,實務上倒是會認可,讓營業人申報抵稅。

 

部分旅宿單據則會實質審查,向營業人確認實際用途是招待客戶、員工旅行,或只是單純的公務出差,官員表示,若確實為出差或是參與會議,營業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後,相關支出也可申報抵稅。

 

另一項特別的限制,在於購車支出,官員表示,稅法當中明訂「自用乘人小汽車」不能申報進項抵稅,即便是專門接送管理階層或客戶的座車,也同樣不能申報進項。

 

官員表示,就實務上來說,購車單據的查核重點,在於這輛車的規格,如果是「小客車」就一定會剔除,但如果是貨車或客貨兩用車,申報進項就沒有問題。

 

而最後一項規定,在於涉及免稅銷售額的進項,官員表示,諸如生鮮農產等銷售額,營業人銷售時可以免課營業稅,因此相應的進項支出,也就沒有稅額可以抵減。

每期申報的營業稅進項,可能會有部分成為「留抵稅額」,高雄國稅局指出,這項區塊很常發生申報錯誤的情形,包括金額與上期不符,或列報不合規的數字。

 

營業稅申報有分進項及銷項,官員表示,由於營業稅是內含在商品交易之中,如果當期申報的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代表營業人在交易過程中,已經繳了太多營業稅,國稅局系統會記錄下來,成為這位營業人的留抵稅額。

 

官員指出,有時候查核營業稅申報案時,系統會顯示留抵稅額申報有誤,與前一期留下的金額不符。除了營業人自己寫錯外,有時候可能是因為前一期發票有作廢、退貨等紀錄,讓留抵稅額有變動,官員表示,在這種情形下,有些營業人忘記調整下一期申報書,導致金額不符,被系統通知異常。

 

還有一種異常情形,發生在於獨資商號頂讓後,官員表示,因為負責人變更,因此前一位老闆的留抵稅額,不能留給新老闆。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30381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營業人的商業模式與經營型態日趨多元,但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均應內含營業稅,惟部分營業人於網路平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卻以其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致衍生消費爭議。

 

該局指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計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向買受人一併收取,所以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內含營業稅,換言之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且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三聯式統一發票上應分別載明銷售額與銷項稅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如附表。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營業人牌告定價如未內含營業稅者,請儘速檢修網頁內容或實體店面標價,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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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為11051日至531日,請多利用網路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既便利又快捷。

 

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11051日至531日自行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營利事業如委請代理人代為上傳申報資料,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於11041日至430日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所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前述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

 

為避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外出感染風險,建議營利事業及代理人採用網路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安全又便利。

 

第 121 頁,共 3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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