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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綜所】離婚夫妻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子女免稅額,應由實際扶養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父母對於子女之扶養義務,除負擔生活費用外,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教養,因此離婚夫妻若同時列報子女免稅額者,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認列免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A君與B君於100年7月10日經法院調解同意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依調解筆錄載明由B君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A君僅有探視子女之權利及每月給付8,000元生活扶養費之義務,而其未成年子女2人自100年7月17日起即與其母B君同住。

A君與B君於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分別列報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經國稅局查核認定以A君縱有支付生活費用,惟僅係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其未成年子女2人生活起居均由母親B君照顧教養,應由實際扶養之B君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方符合稅法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夫妻關於當年度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若未經協議,應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以不相當代價買賣公司股份者,小心被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或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移轉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倘有以顯不相當代價移轉時,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依財政部765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

 

    該局表示,近來查核時發現中部地區某家甲級營造公司股東A君,連同其家族成員以每股12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433萬餘股予其他股東B君,雙方並安排5,100萬餘元資金流程,經該局查核銀行資金流程後發現其中4,800萬餘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B君帳戶,渠等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300萬元,A君主張雙方交易為業界通稱之甲級營造牌照買賣,因不包含帳上所有資產設備,是案關股票買賣價格為一般巿場客觀行情價,未涉及贈與情事;

惟該局查核該公司股權移轉資料後,發現其移轉標的確為股權,且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牌照不得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務。

渠等藉甲級營造牌照之買賣,安排不實資金流程,意圖規避贈與稅負,經該局依前揭法令規定核算移轉日淨值計7,956萬餘元,減除已收股款300萬元,核定A君等人贈與總額7,656萬餘元,應納贈與稅額765萬餘元,並輔導A君等人於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渠等已依限申報,得免以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勿以取巧虛偽之安排,規避稅捐之繳納,此案例如經查獲並通知補申報而未依限申報者,尚須處以漏稅罰,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魏銘賜,電話:04-230511112230)

【節稅綜所】中獎獎金免列報為所得,扣繳稅款亦不能申請退還。

威力彩等公益彩券常因連續多期未開出,累積了鉅額彩金,吸引民眾紛紛掏出荷包,試試運氣,期待受到幸運之神眷顧,如果您是那位幸運兒,可要特別注意了!中獎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因此中獎人在辦理中獎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須將中獎獎金申報為所得,同時,獎金的扣繳稅款也不能列入抵稅,甚至申請退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中獎的獎金不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也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喔!(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利事業具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等支出,應按交際費項目列報並計算列支限額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於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等餽贈支出時,應以「交際費」科目列報並依稅法規定來計算列支限額,不得逕申報為「其他費用」項目。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與往來客戶間之餐費、禮品餽贈及紀念品支出等,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至超額部分應自行調整減列,以免被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若仍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節稅綜所】直系親屬的保險費,必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才能列報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如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我國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而且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如果是兄弟姊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則不能列報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乙兩兄弟,乙幫母親投保人壽保險並繳納保費,母親由甲申報扶養,雖然保險費由乙支付,但乙(要保人)和母親(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所以乙不能列報扣除母親的保險費支出。(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人容易疏失而遭受處罰的情形:結束營業,餘存資產及貨物,漏未報繳營業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需辦理清決算,所餘存資產及貨物,不論是由債權人用以抵償債務、員工用以抵償薪資、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如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林雍盛,電話:(056338571318

醫院申報顧問費須為執行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是執行業務者列報相關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尚須證明該費用與其執行業務有直接且必要之關係,能核實認列。

該局查核甲醫院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列報支付予乙公司管理顧問費200萬元,查甲醫院本身設有會計室、總務室及人事室等單位,應有處理行政及管理工作之能力,惟卻又委由乙公司協助處理該醫院之企劃、財務會計、採購流程及人事系統等行政管理事務,顯非為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經請甲醫院就管理服務及工作內容,提示與業務有直接且必要關係之證明文件,因其未能提供,經該局剔除補稅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於列報費用時,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並應備妥該等費用確實為業務所必需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受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羅依萍,電話04-23051111分機8513

【綜所稅務】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月底入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申報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2年10月31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請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特別注意。

國稅局指出,本批退稅全國總計44萬餘件,退稅金額約達77億餘元,屬該局所轄約4萬6千餘件,金額約達6億餘元。

國稅局說明,目前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只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倘納稅人申報時已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帳戶,並於事後寄發「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納稅人;倘未採直撥退稅者,則會郵寄退稅憑單給納稅人,金額不滿5千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

該局再次強調,國稅局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要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一定是詐騙集團之技倆,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上當受騙。(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本局表示,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主要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上開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者,仍應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方式逐筆填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鑒於編列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之政府機關,其設置、人員聘用、管理及經營各方面,均必須受其組織法及有關法規範,其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預算,支出限於已列入預算者始能支用,收入則全數解繳公庫,與稅捐入庫方式無異,尚非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乃核釋免徵營業稅。至政府機關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因屬自負盈虧,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有賸餘始解繳公庫,核與私經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類似,故核釋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特別呼籲,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漏未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若經查獲,將依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233

非屬公司經營本業或其附屬業務有關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400餘萬元,國稅局查核時發現該筆費用係公司負責人王君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事件,委任律師出庭辯護所支付之訴訟費用,雖已依法辦理扣繳,惟係因王君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所產生之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或其附屬業務有關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予以剔除,核定補徵稅額20餘萬元。


  本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此,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當年度之支出明確劃分事業與家庭費用,非屬營利事業本身之費用及損失,以及資本主、股東之私人或家庭支出,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作為所得之減項。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當年度所取得之支出憑證,逐一檢視,避免發生錯誤申報情形,一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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