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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個人交易預售屋不符自住要件,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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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購屋自住者之換屋負擔,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惟不包含交易預售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1項規定,民眾先出售舊「自住房地」,再購買新「自住房地」,必須在舊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2年內,購買新房地,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退還已繳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

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或使用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或使用權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構成要件,而預售屋通常是建商於取得建造執照後「還沒蓋」或「正在蓋」就先行銷售的未來建築物,尚無法供自住使用,未符合自住房地要件,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該局呼籲,民眾於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時,應謹慎留意相關要件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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