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豐原區○○公司賴小姐問:公司租房屋供員工住宿,所支付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呢?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
依據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釋規定,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豐原分局,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敏妍,電話:(04)25291040轉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