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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無建築物所有權狀也沒有使用執照之自用住宅用地,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無建築物所有權狀也沒有使用執照之自用住宅用地,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龍井區的陳小姐最近要將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無建築物所有權狀也沒有使用執照,詢問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1.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條件的自用住宅,無建築物所有權狀也沒有使用執照者,可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後,再憑該證明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物勘測成果通知書,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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