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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賣持有二年內房屋 自行繳奢侈稅

【稅務問答】賣持有二年內房屋 自行繳奢侈稅

【經濟日報2011/06/21╱新北市訊】

 

淡水區徐小姐問:我今年7月若賣出去年購入的房屋,是否需要課徵奢侈稅,稅率又該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況外,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若持有一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5%;逾一年至二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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