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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不實發票辦扣抵 自動補報繳免罰

【稅務問答】不實發票辦扣抵 自動補報繳免罰

【經濟日報╱新竹訊】 2011.07.13 02:15 am

 

竹北市某公司會計唐小姐問: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申報扣抵稅額後自動補報、補繳者,要不要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時涉及逃漏稅,如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同法第44條及逃漏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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