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載明金額不符 發票不得兌獎
經濟日報2011/06/03╱本報訊
臺中市周先生問:哪些發票不適用給獎?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三、載明買受人經塗改者。四、已註明作廢者。五、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零稅率者。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通常發票上印有營業人名稱或八位阿拉伯數字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