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轉讓預售屋損失 申報扣除有限制
經濟日報2011/06/02╱本報訊
永和區呂先生問:其於99年間以3,0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因急需資金週轉,遂以2,7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其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請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繳,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並將依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