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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容易疏誤漏報之收入項目有那些?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容易漏報之收入項目列舉如下:


1.
漏報營業收入。例如: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2.
漏報出售財產所發生之增益、下腳變現收入或保險賠償收入。


3.
已實際發生之兌換盈益,誤認仍係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轉列現金,而漏未列報當年度收益。


4.
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未依權責基礎估算應計利息列報收入。


5.
提列各種損費類準備,其累積數已超過法定標準,未依規定將其超額部分轉列收入。但自79年度起,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提列之備抵呆帳餘額,如超過各該年度依修正後同法條規定得列報數額,超過部分仍得保留於帳上,免轉列收入,但是,如實際發生呆帳時,應儘先自該保留備抵呆帳項下沖銷。


6.
預收款(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等)應轉列收入而未轉列。


7.
服務業(如餐廳)所收取之小費漏未申報。


8.
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予以遞延而未於銷售時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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