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最近有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父母於兒子結婚時可贈與多少金額之財物不會被課徵到贈與稅?
埔里稽徵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所以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財物價值在新臺幣100萬以內時,不計入贈與總額。
舉例來說,李先生的兒子A君,若於今年度登記結婚,則A君的父母可在今年度對兒子分別有贈與100萬元不計入贈與額度。同時應於贈與後30日內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子女有註記結婚日期戶籍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