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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時,除應檢送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並加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組織:公司章程。
二、合夥組織:合夥契約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三、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
五、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


若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但未設立分公司者,其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營業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如係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代理人之代理委託書,無代理人者免附。

三、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並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


(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及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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