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政策,自108年6月15日實施迄今,仍有部分民眾申請不合規定未准退稅,因此該局特別將常見否准原因整理如下,提供參考。
一、 不符合要件
申請人須於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生效日起2年內 (即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
二、 逾期申請
本項申請案件,除符合前項要件外,應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三、 申請人非實際買受人
本項申請應由實際買受人提出,如果購買電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則應由該統一編號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申請。
四、 重複申請
每臺節能電器以申請1次為限,不可重複申請。
五、 逾期未補正
申請人填寫之申請書或所檢附文件不符合規定,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應在期限內補正,若未在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國稅局將不予受理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人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請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電器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影本(載有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及存摺封面影本,於申請期限內向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