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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一次搞懂「不服核定稅捐之各階段行政救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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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之稅捐不服,可依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或提起,會因「程序不合」遭到駁回。

 

「程序不合、實體不究」為行政救濟之法理,納稅義務人應嚴格遵循各階段行政救濟之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分述如下:

 

一、申請復查: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或公告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如無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或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二、提起訴願:如不服國稅局復查決定,得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或送交原處分機關(國稅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三、提起行政訴訟:

(一)如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國稅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如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納稅義務人切記於法定期限內申請或提起行政救濟,以免錯失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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