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之措施,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者,仍應依規定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擴大書審申報,該公司於109年間給付租賃所得計696,000元,經查獲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計69,600元,除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被處罰鍰16,704元。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詳實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不可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如有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