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列舉注意事項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政府給予之政府補助款,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或誤認實報實銷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機關團體將依法提撥之基金或準備金,專戶存放於金融機構,產生之利息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團體漏未申報利息收入,致漏報收入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帳證完備之規定,除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外,其短漏報之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三、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團體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出比例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結餘款及支出比例。
四、機關團體之基金及各項收入,如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如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股票或基金,即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課徵所得稅。
該局籲請機關團體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者,請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